南国早报客户端4小时前
广西某投资集团玉林公司(以下简称玉林公司)收费员林某私拿公司两瓶洗手液未归还,并在后续调查中拒绝配合,被玉林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林某不服先后提出仲裁申请(此前报道)及诉讼。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林某当初收到的解除合同通知书。
据了解,林某曾就解雇事宜向玉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但未获支持。
今年4月,林某向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玉林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支付赔偿金3.75万余元,以及2024年年终绩效奖金2.17万余元和12月工资。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林某私拿公司的两瓶洗手液价值虽小,但属公司财物,林某的行为既违背了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又违反公序良俗原则,更为关键的是事件发生后林某对公司调查的工作不配合,不服从公司管理和拒不承认错误的行为表现,严重违反了公司的有关规定,公司因此解除了与林某的劳动合同,其行为并无不当。
同时,法院认为,林某诉请的2024年年终绩效和12月工资诉求缺乏依据。
近日,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林某的全部诉讼请求。对此,林某表示不服,将上诉至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文由南国早报原创出品,未经许可,任何渠道、平台请勿转载。违者必究。
奔流新闻线索报料方式
热线:13893646444(微信同号)
拍客:benliunew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