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18小时前
2022年10月,张伟入职星宇公司,双方签订了三年期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试用期为三个月。试用期期满后,星宇公司单方通知张伟延长试用期至六个月,并于试用期满前与张伟解除劳动合同。张伟不同意延长试用期,以要求星宇公司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为由提起仲裁,星宇公司不服仲裁裁决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无需支付张伟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8000元。海淀法院经审理,驳回星宇公司诉讼请求,判决星宇公司支付张伟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8000元。
星宇公司诉称,三个月试用期期满后张伟自动转正,公司也按照转正后的工资标准支付了张伟所谓的延长试用期期间的工资,故公司不存在延长试用期的行为,不同意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8000元。
张伟辩称,三个月试用期期满后星宇公司并未告知其转正事宜,且要求其签订延长试用期变更协议,故星宇公司确存在违法延长试用期的行为,应按照转正后的月工资标准16000元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800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应当支付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期间的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星宇公司与张伟约定试用期后又二次延长试用期违反了法律规定,张伟的主张并无不当。法院最终判决星宇公司支付张伟延长试用期期间违法约定试用期赔偿金48000元。
本案适用小额程序审理,该判决作出后即生效。
法官说法:
试用期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在建立劳动关系时,依照法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在劳动合同期限之内特别约定的供双方当事人相互考察、相互选择的期间。劳动者可以在试用期内了解用人单位的工作内容、劳动条件等是否与自身预期相符;用人单位可以在试用期内考察劳动者的工作能力、职业道德等是否符合录用条件。
针对试用期的时长与次数,用人单位应当自觉遵守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该条第二款规定“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可见,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设定试用期,法律规定根据劳动合同期限的不同,明确了相应的最长试用期限,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同时,还应提示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不得通过发送“延长试用期考察通知”、签订“试用期变更协议”等方式,变相延长劳动者的试用期或重新约定试用期。
关于违反试用期法律规定的法律后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规定是对于用人单位违法约定试用期法律后果的规定,据此提示劳动者的是,一方面,若遇到用人单位违法与其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可及时与用人单位沟通要求改正,或向劳动行政部门反映权益受损情况,通过行政救济手段要求用人单位及时纠正违法约定试用期的情形。另一方面,如果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业已造成损害后果的,劳动者可通过仲裁、诉讼方式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约定试用期的赔偿金,具体数额以前述法律规定为准。
最终提示用人单位的是,用人单位应当依法保障劳动者的试用期权益。对于试用期的时长、次数、工资标准等,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莫以损害劳动者使员工权益的方式追求短期利益,最终损害的将是自身的经济利益及发展前景,唯有知法、懂法、守法,尊重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方能实现企业的长足发展与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以上用人单位及劳动者姓名均为化名)
文/海淀法院 张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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