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客户端11小时前
女子程某经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至重庆市江北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客运科工作,主要负责对外办理网约车运输证许可资料审核等业务。然而,她接受代办中介请托,在未按规定核对申请资料一致性,且申请人未到现场的情况下通过审核,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领导程序性审签后违规为104人办理了网约车运输证……
7月29日,红星新闻记者从中国裁判文书网获悉,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本月初对此案作出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以及追缴违法所得的部分,即被告人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程某受贿所得的42.8万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程某宣告缓刑三年。
▲图据IC photo
违规为上百人办理网约车运输证
一审法院认定,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被告人程某经重庆某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派遣至重庆市江北区交通运输委员会下属事业单位重庆市江北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客运科工作。
2021年8月,网约车运输证代办中介唐某(另案处理)为了给非江北区户籍人员在江北区办理网约车运输证,请托程某不审核申请人的身份证和行驶证原件、不要求申请人本人到场,并承诺每办理一张网约车运输证送其0.3万元或者0.4万元的好处费,程某同意。
同年8月至同年12月,唐某通过变造身份证、行驶证地址为江北区的方式,共计向程某提交100余名申请人的相关办证资料。程某在未按“办理网约车运输证应向车辆行驶证登记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的规定核对申请资料一致性,且在申请人未到现场的情况下通过审核,并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经领导程序性审签后违规为104人办理了网约车运输证。
其间,程某通过本人及其母亲周某的银行账户,陆续收受唐某好处费共计42.8万元。
一审获刑两年,不服提起上诉
2022年1月~2月,重庆市江北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对网约车运输证办理开展自查,程某主动向所在单位交代了受贿事实,并按要求将收取的42.8万元陆续退还给唐某。2022年2月底,程某从重庆市江北区道路运输事务中心离职。之后,唐某将其中37.9万元陆续退还给相关办证人员。
2024年7月8日,被告人程某经监察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监察机关交代上述犯罪事实。2024年7月15日,重庆市江北区监察委员会决定对本案立案调查。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唐某退出涉案款项4.9万元(该款为唐某自行垫付给程某的好处费,暂存于重庆市江北区监察委员会指定账户)。
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程某系经派遣至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钱款共计42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程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监察机关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在提起公诉前真诚悔罪,按所在单位要求退出受贿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对其减轻处罚。
今年4月,一审法院审理后依法判决:被告人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对被告人程某受贿所得的42.8万元予以追缴(已退还唐某)。
程某不服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判二缓三
6月27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程某的辩护人在上诉意见中提出:程某系劳务派遣人员,没有正式编制,其从事的工作岗位仅具有劳务性,而非从事公务,应该以非国家工作人员论处。
法院认为,权力来源既可能是法律法规的授权,也可能是受相关单位的指派、委托。临时受指派、委托、授权从事公务的,不受行为人身份条件的限制,只要其利用从事公务的便利实施了犯罪,就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犯罪论处。程某系劳务派遣人员,没有编制,但是其受国家机关委托,对群众提交的申请办理网约车许可证的材料真实性进行审查,并注明是否与原件一致,构成行政审批的一个环节,实际管理公共事务,是从事公务,而非劳务性工作。程某在此过程中收受贿赂,应当以国家工作人员受贿论处。
判决书显示,二审查明的基本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另查明,二审期间程某亲属代其缴纳罚金10万元。法院认为,综合考虑程某犯罪的事实、社会危害程度、人身危险性,程某在其罪行被发觉前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清退全部违法所得,主动缴纳罚金,确有悔改表现,无再犯罪的可能性,法院决定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最终,法院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关于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以及追缴违法所得的部分,即被告人程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对被告人程某受贿所得的42.8万元予以追缴。对被告人程某宣告缓刑三年。
红星新闻记者 袁伟
编辑 潘莉 责编 魏孔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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