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11小时前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有关问题的意见》,对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等8种情形,要求依法从严惩处。
利用人工智能“深度合成”犯罪等8种情形从严惩处
据统计,当前帮信犯罪的被告人呈现低龄化、低学历、低收入、初犯比例高的“三低一高”特点,3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超过80%,25岁以下被告人占比三分之一。特别是未成年人、在校学生群体涉案问题突出,一些电诈、洗钱犯罪团伙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涉世不深、法律意识淡薄的弱点,蛊惑、引诱其出售、出租自己的电话卡、银行卡,甚至将部分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发展成为“卡头”,社会危害严重。
对此,《意见》要求,对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严惩处:组织或者长期从事收购、贩卖他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单位银行账户、单位支付账户、电话卡、物联网卡、互联网账号等非法活动的;组织、利用未成年人、在校学生、老年人、残疾人等群体实施犯罪的;电信、金融、互联网等行业从业人员利用职业或者提供服务便利实施犯罪的;跨境非法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的;提供专门或者主要用于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技术、软件、设备的;利用“深度合成”等人工智能技术实施犯罪的;二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的;五年内曾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等行为被判决有罪或者作相对不起诉的。
“事先准备应对调查话术的”可认定为“明知”
认定帮信罪的一个前提是“明知”,很多“帮凶”到案后,以“不知情”为借口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对此,《意见》规定,应当根据行为人提供帮助的时间、方式、次数、工具、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行为人是否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以及非法获利等情况,结合行为人的认知能力、职业身份、既往经历、与被帮助对象的关系及其供述和辩解等综合认定其是否“明知”。
《意见》还列举了3类“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非法提供电话卡批量插入设备,非法提供具有改变主叫号码、虚拟拨号、互联网电话违规接入公用电信网络等功能的设备、软件,非法提供批量账号、网络地址自动切换系统、批量接收提供短信验证、语音验证的平台的;因涉诈等异常情形被金融机构、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网服务提供者采取限制、暂停服务等措施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事先准备应对调查的话术口径的。
同时,《意见》对犯罪“情节严重”认定标准进行了整合调整,将原规定的出售、出租本人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情节严重”标准,明确为出售、出租本人三个银行账户、支付账户并达到相应流水金额的“情节严重”标准。并且,针对当前涉电话卡违法犯罪活动高发的新情况,还将原规定的收购、出售、出租他人电话卡20张以上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调整为不再区分他人、本人,只要收购、出售、出租电话卡20张以上,即认定属于“情节严重”情形,进一步严密刑事法网。
对“内鬼”犯罪 落实职业禁止令
帮信犯罪另一大特点就是“内鬼”参与其中。
对此,《意见》规定:利用职业便利或者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被判处刑罚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和预防再犯罪的需要,依法对行为人宣告职业禁止;对于严重违背职业要求的特定义务的,应当依法对行为人宣告职业禁止。
行为人实施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被判处刑罚并宣告缓刑的,法院可以根据犯罪情况,依法对行为人宣告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此外,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加强与司法行政机关、电信、网信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对违反人民法院作出的职业禁止、禁止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或者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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