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客户端20小时前
南宁的小覃花8.7万余元购买“u币”,并通过“u商”范某将“u币”转给张某,向上游卖家购买游戏装备。结果,装备没买到,钱也不知去向。小覃将范某、张某诉至法院,要求两人返还货款8.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利息。用虚拟货币交易产生纠纷,是否受法律保护?近日,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了小覃的起诉。
2024年3月26日,小覃为购买游戏装备向“u商”范某转账8.7万余元,用于购买某交易平台的11700个usdt(以下简称“u币”),并要求范某将“u币”转给张某,由张某向上游卖家购买游戏装备。范某声称当日已完成“u币”转账,张某告知小覃与卖家的游戏装备交易“卡在链上”。
次日,张某又称卖家账号已被冻结且卖家失联,并向小覃发送卖家账号及已转给卖家11200个“u币”的截图。小覃怀疑遭遇诈骗并报案,公安机关却不予立案。
无奈,小覃将范某、张某告上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要求他们共同返还货款8.7万余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421.88元。
法院认为,小覃诉请的是交易虚拟货币用于购买游戏装备的款项,根据相关法规规定“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投资虚拟货币及相关衍生品,违背公序良俗的,相关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由此引发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小覃和范某、张某的交易模式为以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的兑换或买卖为手段,达成以虚拟货币购买游戏装备的目的。该交易本质上是一种法定货币与虚拟货币之间的兑换或买卖业务,属于未经批准的、不受法律保护的行为,由此引发的风险不属于法律评价范畴,该案买卖虚拟货币款引发的损失应当自行承担。
由此,法院裁定驳回小覃的起诉。目前,该裁定已生效。
主办法官表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属于非法金融活动。虚拟货币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法定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虚拟货币交易的去中心化、匿名性等特点,也使得交易双方的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法官提示,虚拟货币相关业务活动存在极大法律风险,一旦发生类似纠纷,很难通过法律途径维权,市民切勿参与此类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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