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鲁法案例【2025】384
亲情借贷莫糊涂,白纸黑字要清楚。
若为面子省凭证,对簿公堂两相哭。
【基本案情】
(图源网络 侵删)
原告王老汉与被告小张母亲于2014年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一直跟随二人共同生活。2023年11月13日,原告向被告名下银行卡内转账10万元。同年12月4日,原告与被告母亲协议离婚。后原告以该款项系被告向其借款为由,持转账凭证向平阴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
【法院审理】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的成立需具备借贷合意和借款交付两个要件,只有款项交付无借贷合意并不必然成立借款合同关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本案中,王老汉以向小张支付10万元的转账凭证为依据主张与小张存在借贷关系,小张对此不予认可,抗辩该款项系王老汉基于与小张的继父子关系而向小张赠与的款项,因王老汉与小张系继父子关系,该笔转账又发生于王老汉与小张母亲离婚冷静期内,鉴于双方的特殊关系及所处的特殊时期,王老汉向小张转账大额款项,缺乏借款的特征,且王老汉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双方达成借贷合意的事实。因此,在双方无借贷合意的情况下,王老汉仅凭银行转账凭证难以认定双方之间民间借贷关系成立。综上,法院判决驳回王老汉的全部诉讼请求。
判决作出后,王老汉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自然人之间的民间借贷合同作为实践性合同,应当具备借款事实及借贷合意两个基本要件。出借人主张其与借款人之间存在有效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应当就双方之间存在的借贷合意及借款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出借人对此无法进行有效举证的,则将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在生活中,亲属之间转账颇为常见。考虑到双方之间的特殊关系,在转账方无法提供证据证明对方有借款意思表示的情况下,法院将结合案件背景、借款交付方式、借款用途、转账备注等各方面综合判断款项性质,以审查双方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借贷关系。
法官特别提醒:法律不保护“躺在权利上睡觉的人”,亲属之间无论是何种关系,倘若存在真实的借款行为,应当注意保留证据,如签署借条或注意保留双方之间就借贷相关的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利息支付凭证等证据,因为规范借贷行为既是保护自己,也是维护家庭和谐。
来源:山东高法、平阴县人民法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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