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星新闻3小时前
7月10日,成都一宗引发全国劳动法律界关注的临时促销员工伤索赔案二审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8月7日,该案二审宣判。法院认为,双方没有建立长期性、稳定性的劳动关系的合意,不具有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因此撤销“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的一审判决,判决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据悉,该判决为终审判决。
案情回顾:
临时促销员摔伤后要求确认劳动关系,双方各执一词
2023年4月,罗女士通过四川诚仕邦人力资源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诚仕邦公司”)为成都市妙可多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妙可多公司”)的牛排专柜提供7天的促销服务,日薪130元。
工作的最后一天下班后,罗女士在库房摔倒致右臂骨折,妙可多公司垫付了3万余元医疗费,诚仕邦公司支付了工资。之后,罗女士以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为由要求工伤赔偿16万元。
二审开庭
劳动仲裁认定罗女士与诚仕邦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诚仕邦公司不服,向成都高新法院起诉。一审法院认定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诚仕邦不服继续上诉。
诚仕邦认为,临促工作具有短期性、自主性,从业人员可同时服务多家企业,双方按日结算,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且罗女士3个月内分三次向公司提供促销服务,共获酬1820元,有别于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往往只与一家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经济完全或大部分依赖该单位的特征。且临促要认定存在劳动关系,也存在参保方面的困难。
但罗女士方则认为,当前用工环境下不应以传统固定周期来否定劳动关系。尽管罗女士仅工作7天,但其完全接受公司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实质特征,“只是时间很短”。我国法律并未对劳动关系成立设定最低时限,也不能以参保难作为免除法定义务的正当理由。本案中,双方明确了工作场所、工作时间、工作内容等,足以证明存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二审判决劳动关系不成立:
双方没有建立劳动关系合意,不具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是诚仕邦公司与罗女士在2023年4月17日至4月23日期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成都中院认为,在新就业形态下,各种平台企业生产经营方式发生较大变化,劳动管理的具体形式也随之具有许多新的特点,但对事实劳动关系的认定仍应综合考量双方是否具有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是否具有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
参照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规定:
双方若符合主体资格,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且用人单位制定的制度也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提供的劳动也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即使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关系依然成立。
本案中,罗女士与诚仕邦公司均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罗女士提供的劳动也是诚仕邦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因此就要审查双方是否存在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以及是否具有人身隶属性、经济从属性。
法院查明,在发现意外前,罗女士曾三次与诚仕邦公司约定从事商场临时促销活动,约定按130元/天支付报酬。
在完成促销后,诚仕邦通过微信向其支付报酬。由此可以看出,罗女士向诚仕邦提供的劳务具有临时性、短期性和一次性的特点,没有证据证明双方之间具有建立长期稳定劳动关系的合意,且该报酬的支付也不具有劳动报酬支付的周期性、规律性和稳定性。
虽然在担任临促时,超市对罗女士进行培训、管理、按要求着装,其工作时间、场所、内容、方式等安排均需服从诚仕邦的指令,但这种管理是为了维护商场的统一运营秩序,并不能以此认定诚仕邦与罗女士间具有管理和被管理关系。
因此法院认为,诚仕邦与罗女士间没有建立长期性、稳定性的劳动关系的合意,双方不具有人身隶属性和经济从属性。一审法院认定部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有误,因此二审撤销一审判决,判决认定双方之间不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
红星新闻记者 章玲
编辑 陈怡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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