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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奔流新闻4小时前
                            
                        市监局不撤销法院认定无效登记 新疆博乐召开行政复议听证会
111月3日,新疆博乐市政府就申请人不服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行政复议案举行听证会
2申请人魏先生和几位股东2010年成立巫峡公司,2014年10月公司增资变更登记,股权结构变化,魏先生和宏博公司持股被稀释
32023年魏先生得知公司矿权买卖及股权稀释情况,鉴定《股东会决议》签名和印章非本人和公司的
42024年9月博乐市法院判决《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巫峡公司上诉、再审均被维持原判
52025年魏先生及宏博公司申请撤销2014年增资变更登记,9月1日博乐市市场监管局听证,9月9日作出不予撤销决定,魏先生等提起行政复议
6律师认为《股东会决议》不成立,登记机关应撤销,登记机关以‘公共利益’抗辩不能对抗根本无效事由
711月4日博乐市市场监管局称此事正按法律流程办理
奔流新闻讯(首席记者张鹏翔)11月3日,新疆博乐市政府就申请人不服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撤销登记决定书》行政复议案举行听证会。

申请人魏先生告诉奔流新闻记者,他和几位股东在2010年成立了新疆巫峡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巫峡公司”)。变更登记前,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股东魏某平持股24.5%,魏先生持股23.5%,新疆宏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宏博公司”)持股52%。2014年10月,巫峡公司进行增资变更登记,注册资本从1000万元增至5000万元。这次增资导致股权结构发生重大变化:魏某平持股比例跃升至84.9%,而魏先生和宏博公司的持股比例则分别被稀释至4.7%和10.4%。

“我是在2023年偶然得知公司矿权买卖事宜,查询后发现公司和自己的持股已被大幅稀释。”魏先生随后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对2014年10月28日的《股东会决议》进行鉴定。鉴定结果显示,决议上魏先生的签名字迹并非本人所写,宏博公司的印章印文也非该公司印章盖印形成。
基于鉴定结果,魏先生与宏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当年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2024年9月,博乐市人民法院判决巫峡公司2014年10月28日作出的《股东会决议》不成立。巫峡公司先后上诉、申请再审,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均维持了原判决。
手握生效的法院判决,魏先生及宏博公司于2025年向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撤销2014年的增资变更登记。
2025年9月1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此举行听证会。听证会上,巫峡公司及魏某平方面辩称,撤销登记会损害公共利益,且已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
9月9日,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不予撤销登记的决定。该局认为,公司变更登记已超过10年,其间发生了大量交易,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已发生根本变化,事实上无法恢复到登记前的状态。之后,魏先生与宏博公司向博乐市政府提起行政复议。
奔流新闻记者获悉,11月3日上午,博乐市政府就此组织召开行政复议听证。在博乐市司法局的支持下,魏先生和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各自发表了观点。
针对此案,北京京本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连大有认为,巫峡公司《股东会决议》被生效判决确认“不成立”,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第一款“被许可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之典型情形,登记机关“应当”撤销。登记机关以“公共利益”抗辩,只能针对“违法但未必无效”的行政行为(如程序瑕疵的可撤销决议),不能对抗“决议不成立”这一根本无效事由。
11月4日下午,博乐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工作人员告诉奔流新闻记者,此事正在按照法律流程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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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杜平海
                    张鹏翔
奔流新闻记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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