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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流热点2小时前
65岁男子重病后发现妻子给男主播打赏370余万元,要求返回19万余元 一审遭驳回
去年5月,1959年9月出生的男子梁某身患重病急需高额医疗费治疗,但是在用钱的过程中他才发现,自己的老伴儿朱某从2024年7月至2025年5月间,在梁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向1997年出生的男主播仝某打赏超370万元,除去平台抽成,仝某获利近20万元。随后梁某将仝某告上法院,希望索要仝某的抽成近20万元。
红星新闻记者近日从裁判文书网获悉,一审法院蔚县人民法院驳回了梁某的诉讼请求。
65岁男子重病后发现
老伴曾给年轻男主播打赏370余万
一审判决书显示,梁某诉称,2025年5月,梁某身患重病急需高额治疗费,此时其发现自2024年7月至2025年5月期间,自己的老伴儿、1958年7月出生的朱某,在梁某毫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通过某平台直播打赏、微信转账等方式赠与主播仝某。经统计,朱某在平台向仝某打赏钻石3749633颗,折合人民币3749963.3元,扣除平台分成后,仝某实际获取187481.65元,此外,朱某向仝某微信转账8099.2元,仝某从朱某处共计获利195580.85元。
梁某认为,朱某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侵害了梁某的合法权益,并认为朱某的赠与行为应为无效。梁某称,老伴儿朱某退休金仅3000元,其累计打赏227天,最多一日打赏15767.1元,有170天打赏金额超1000元,朱某的打赏行为已超出正常娱乐消费水平,进一步印证朱某系非理性、情感驱动的财产赠与。朱某与仝某存在持续、大量的交流,聊天记录中包含了“爱你”等内容,明显超越了主播与用户间的界限,有违公序良俗原则,侵害了梁某的合法权益。
梁某因此请求判令被告仝某返还自己195580.85元及资金占用损失。
主播认为打赏系自愿
已向对方提供精神类服务产品
一审判决书显示,1997年出生的被告仝某辩称,自己在某直播平台从事才艺、唱歌,朱某系平台用户,仝某、朱某、平台间不构成赠与合同关系,而是朱某与平台、仝某与平台间的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朱某系在平台购买抖币(钻石),之后再购买直播间的虚拟礼物进行打赏到平台,朱某的打赏行为系一种正常的消费行为。
其次仝某辩称,朱某在某平台的充值、打赏行为属于消费行为,并非赠与,且直播系双务合同,不能否认网络直播的对价性。直播间具有开放性、即时性,直播面向不特定对象,用户可随进随出,对直播服务感到满意即可自愿打赏。主播在观众打赏前后均和观众进行互动并且在互动过程中提供了网络服务,朱某对主播的表演满意而进行的消费,实质上是用财产购买了精神类的服务产品,故其行为系消费行为,其行为并不符合赠与合同单务、无偿的特征,因此不能构成赠与关系。
仝某还认为,梁某所谓的生病不是法律规定导致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或可撤销的法定事由,仝某未对梁某、朱某实施任何严重侵害行为,双方也无法定的扶养义务或约定的合同义务,故梁某主张赠与无效,并无法律依据。
此外,一审判决书中还有梁某老伴儿朱某的陈述。朱某表示,自己先是和仝某在某直播平台认识,随后添加微信并在线下见面,在交往过程中,仝某反复强调自己出生农村,家庭困难且是单亲家庭,激发朱某的同情心,开始通过微信主动向仝某转账望帮助改善仝某生活。仝某还以直播间没人气为由劝朱某去直播间增加打赏,朱某出于同情就到其直播间进行打赏,甚至仝某当上金牌主播都是朱某帮忙打赏的结果。
朱某认为,仝某是利用老年人情感空虚的弱点,长期有目的性地接近与诱导,使朱某陷入非理性打赏状态,侵犯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
单次打赏金额未超处分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从多个方面进行了认定。
首先,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朱某系在直播平台充值购买虚拟钻石,并未直接将钱款交付仝某,仝某直播间收到亦为虚拟特效,仝某对该虚拟特效无法占有、使用、处分和收益,仅作为平台结算仝某直播应获收益的计算依据,仝某实际取得的收益均由平台直接发放,且仝某已在直播间提供了才艺表演、聊天、互动等服务,并非无偿获得直播收益,故不符合赠与合同中转移标的物所有权和无偿的特点,不成立赠与合同关系。综上,仝某与朱某间成立网络服务合同关系,梁某主张朱某的打赏行为系赠与行为,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法院认为,本案中,朱某在仝某直播间的打赏行为呈长期、多次、金额不等的特点,每场直播又呈现多次、每次打赏几元至几千元不等的特点。从2024年7月至2025年5月,朱某累计打赏金额虽构成大额支出,但单次打赏金额均未超过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故不应将具有独立意思表示的单次打赏进行累计评价。并且观看直播属于精神娱乐需求,朱某在直播间的打赏亦是娱乐支出,属于日常消费范畴,该日常消费合同不以征求梁某同意为生效要件。梁某主张朱某行为系未经其同意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不能致朱某对外日常消费合同无效,梁某据此要求返还价款,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法院认为,现有聊天记录无法证实朱某与仝某存在违背公序良俗关系,梁某主张朱某与仝某间存在频繁、暧昧沟通,远超主播与用户间的界限,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综上,梁某主张朱某的打赏行为及赠与行为系违背公序良俗,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此外法院还认为,现有证据无法证实仝某利用不正当情感或金钱利益诱导蛊惑朱某进行打赏。朱某当庭已表示仝某的嘘寒问暖使其内心温暖主动加大打赏力度,故朱某打赏行为应系对仝某提供情绪价值的回馈行为。梁某主张朱某系因仝某情感诱导行为作出的可撤销行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蔚县人民法院驳回梁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丨红星新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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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倩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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