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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2小时前
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监测发现,仍有部分市场销售者还在使用“生鲜灯”,欺骗误导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的认知。 为进一步规范生鲜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环节的照明使用行为,市场监管总局起草了《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严禁使用“生鲜灯”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并于近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26年5月7日。
按照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但近期,市场监管总局监测发现,仍有部分市场销售者还在使用特定光源、颜色美化肉菜瓜果等生鲜食用农产品感官性状的照明等设施,欺骗误导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的认知,扰乱市场秩序,危害食品安全。
为此,征求意见稿提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经营、展示等场所使用的照明设施色表特征应为白光等不会影响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真实感官性状认知的光源;不得使用有色灯罩、有色塑料袋等灯具外罩、大面积有色围挡或者背景板、类似用途的其他设施等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影响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认知。
对于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市场开办者,征求意见稿提出,市场要对入场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使用生鲜照明设施情况进行常态化管理。
而对于照明设施销售者来说,不得以“生鲜灯”(“鲜肉灯”“水产灯”“水果灯”“蔬菜灯”等)为噱头开展销售,明示或暗示照明设施会改变消费者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的认知。
征求意见稿提出希望广大生产经营者、消费者自觉抵制违法违规行为,科学理性消费。同时鼓励社会各界积极监督,如发现违规行为,可通过12315热线或者全国12315平台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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