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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1小时前
加班费到底会不会“过期”?
很多人以为
离职后只能追讨近一年的加班费
再早的就“作废”了
但事实真是这样吗
案件回顾
杜某2013年入职某科技公司,干的是软件工程师的活儿。2026年1月6日,双方解除劳动关系。之后,杜某要求公司支付2023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休息日的加班工资。仲裁庭上,某科技公司提出了反对意见:“2024年12月31日前的加班费请求,已经超过仲裁时效,所以我们不同意支付这部分钱。”
那么问题来了,加班费真的会“过期作废”吗?
仲裁说案
本案的焦点就是加班费到底有没有“时效”一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明确:“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但有个特殊情况,第27条同时还明确:“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需要说的是,因为加班费属于劳动报酬的范畴,所以要适用这个特殊时效规定。
综上所述,杜某虽然已经离职,但离职时间并没有超过1年,他这个时候申请仲裁要加班费是完全合法的。公司以“2024年12月31日前的请求超时效”为理由拒绝支付,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仲裁提示
劳动者在职期间可随时主张加班费,无需担心“过期”。劳动者离职后,需在离职1年内申请仲裁索要加班费,要是超过这个时间再去申请,就得自己承担“过期”的法律后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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