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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新闻客户端1小时前

4月22日,“天眼问政”栏目报道了“一驾驶员在贵阳市息烽县坪泉加油站加油后,以‘加油站员工问题’为由,较应支付金额少支付了105.8元,民警协调未果,建议走司法程序”一事,引起网友热议。
驾驶员以“加油站员工问题”,主张少支付105.8元是否合法合理?

“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屠馨
“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祥紫律师事务所律师屠馨表示,驾驶员主张少支付105.8元并不合理。该主张缺乏事实与法律依据,依法不应予以支持。
“驾驶员提出‘因聂女士过错导致自己打车花105.8元,需抵扣油费’,实际上是一种‘抵销权’的主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八条的规定,抵销的前置条件是‘当事人双方互负债务’。在本案中,驾驶员的主张并不符合法定抵销的条件。”屠馨进一步解释,首先,驾驶员加油的交易对象系加油站而非聂女士,无论其对聂女士是否具有债权,均无法抵销对加油站的债务,主体不适格。其次,驾驶员无可用于抵销的合法有效债权。
“即便将聂女士的行为归属于职务行为,驾驶员主张债权的对象为加油站,其债权主张也不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驾驶员与加油站之间仅存在油费支付的单一债务,不存在互负债务的法定抵销前提。”屠馨解读,首先,从法律关系和责任义务来看,聂女士作为加油站工作人员,代表加油站与驾驶员形成的是油品买卖合同关系,加油站负有提供合格油品的义务,驾驶员负有足额支付对应油款的义务。本案中,加油站已提供了油品并完成了附随的加油服务,付款及确认支付结果的义务主体是驾驶员自己,其未确认付款事实导致后续补付产生的损失,应由其自行承担。其次,驾驶员主张的打车费用与“补付行为”之间缺乏直接的因果关系,且该笔费用缺乏相应的证据支撑,不属于合理损失。
屠馨告诉记者,“105.8元纠纷”可以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就本案的情况,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驾驶员来主张权利。基于买卖合同法律关系,加油站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二十六条的规定,起诉要求驾驶员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
屠馨提示,在聂女士与加油站反馈情况后,加油站提起诉讼时,需注意,应针对性收集核心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如通过加油站油表记录、系统后台记录来证明驾驶员的加油量及应付金额,通过监控录像、微信聊天记录来证明加油站已履行合同义务及驾驶员自认未足额支付的事实等。同时,应正确选择管辖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法院,即驾驶员住所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或合同履行地,即加油站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在起诉并胜诉后,如驾驶员未按照生效法律文书履行,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来实现债权的最终清偿。
屠馨表示,鉴于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除了诉讼之外,如果满足加油站与驾驶员没有其他债务纠纷、可以将法律文书送达给驾驶员的特定条件,可以考虑采取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方式来主张权利。
“只要驾驶员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或提出的异议不成立,其就应当在收到支付令的15日内清偿债务。这一方式较于诉讼来说,成本更低,时间更短。即便因驾驶员异议成功而使支付令失效,案件也可以继续转入诉讼程序处理,不影响后续维权。”屠馨说。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田儒森 周睿
编辑 孙远铭
二审 刘娟
三审 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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