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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牛新闻客户端57分钟前
扬子晚报网5月2日讯(记者 郭一鹏) “五一”假期前夕,公安部交通管理局曾专门发出了交通安全提示,其中提及使用汽车辅助驾驶功能时,全程不能“脱手”“脱眼”,确保车辆随时可控。并告知,假期聚餐聚会多,应时刻牢记开车不喝酒、酒后不开车。扬子晚报紫牛新闻也进行了相关报道,希望广大驾车人予以重视。紫牛新闻记者注意到,柳州交警在官方微信也发布了一起相关案例,一名驾车人酒后开启智能辅助驾驶系统,结果自己酣睡,车辆也停在了马路中央。

图片来自于柳州交警
据柳州交警消息,4月29日凌晨,有群众报警,称柳东新区东晋大道上有一辆新能源汽车长时间停在道路中央,情况不明,存在交通安全隐患。接到报警后,辖区派出所民警立即赶赴现场处置,发现该车驾驶人陈某身上带有浓烈酒气,涉嫌酒后驾驶机动车,随即移交交管部门处理。柳州交管鱼峰二大队民警到场后,通过酒精快排初筛仪对陈某进行检测,确认其涉嫌饮酒驾驶。随后,陈某被带回交管大队进一步调查。
经调取天网监控和卡口照片,交警发现,该车行驶过程中虽开启了智能辅助驾驶系统,但陈某已处于睡眠状态,双手完全离开方向盘。最终,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陈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62mg/100ml,属于饮酒后驾驶机动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及《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六十八条,交警依法对陈某作出罚款1300元、记12分、扣留驾驶证6个月的处罚。
有的驾车人误认为“智能驾驶”就是“自动驾驶”,酒后开启“智能驾驶”就可以减轻责任,但实际真的是这样吗?
贵州省检察院曾发布一起相关案例,2025年9月25日晚,被告人袁某某饮酒后驾车回家,期间启用汽车驾驶辅助功能,途中被交警查获。经鉴定,袁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87.7mg/100mL。检察机关经审查认为,袁某某所驾驶车辆配备的自动化驾驶功能属于L2级,根据国家标准《汽车驾驶自动化分级》(GB/T 40429-2021),L2级系驾驶辅助,不能代替驾驶人成为驾驶主体,该功能被启用后,驾驶人仍需要全程监管并始终参与动态驾驶任务以确保行车安全,即驾驶人仍实际执行动态驾驶任务。本案中,袁某某饮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虽启用汽车辅助驾驶功能,但本质上仍属于酒后驾驶,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2026年1月4日,云岩区人民检察院以袁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提起公诉,同年1月19日,贵阳市云岩区人民法院判决袁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袁某某服判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需要再次提醒的,酒后驾驶机动车危害极大,智能驾驶不是“免罪金牌”,驾驶人员始终是责任主体,仍要承担危险驾驶的法律责任,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此外,辅助驾驶的核心在于‘辅助’,也就是说可以辅助,但不能‘托付’,安全驾驶的根本仍在于驾驶者本人。”一位交警告诉紫牛新闻记者,在驾驶过程中,即便开启辅助驾驶功能,也需要双手握紧方向盘,双眼注意路面路况,随时准备接管车辆。
编辑 : 潘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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