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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新闻客户端1小时前
5月20日,最高检、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检察监督与生态环境执法协同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绿色发展典型案例,披露一起药企倾倒危废液污染案。
2023年6月,江西国某实业有限公司副总严某祥到该公司实控的星某药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某药业)处置危险废物。严某祥以公司名义签订虚假合同,将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危险废液以420元/吨的价格交由无资质的曹某林等人处置。曹某林等人分两次将3227.896吨具有腐蚀性的危废液倾倒至当地。因倾倒地位于长江江西段四大家鱼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造成部分水生生物死亡,地表水环境遭受重大损害。
2023年8月,江西省瑞昌市生态环境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瑞昌市码头镇下巢湖附近有刺鼻气味。执法人员到场发现,江州造船厂附近一场地内有人正在排放不明刺激性液体,水质呈强酸性,初步判定倾倒的液体为具有危险特性的危险废液,随即请瑞昌市检察院介入侦查。
检察机关从倾倒人员入手,提取手机微信记录、分析车辆轨迹、调取运输合同及过磅记录,查明废酸来源于星某药业。同时,系统梳理倾倒、运输、居间介绍、委托承接、场地提供等各环节人员,厘清责任层级,综合倾倒地点、时间、次数、职业特性等认定多名运输司机主观故意,划定追刑范围。经侦查,严某祥、曹某林等20人陆续到案。
审查起诉阶段,检察机关认为,星某药业作为污染物的产生企业,为谋取非法利益,以单位名义将危险废物低价委托给严某祥等人非法处置,应当以污染环境共犯论处,故依法追诉星某药业为被告单位。另查实严某祥涉嫌其他污染环境犯罪的事实,正在由景德镇市公安局侦查。
2024年5月,瑞昌市检察院对星某药业、严某祥、曹某林等20人以污染环境罪提起公诉。2025年3月,瑞昌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星某药业罚金30万元,判处严某祥、曹某林等4人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至三年不等,其余16人获缓刑,并处罚金。曹某林提起上诉,2025年6月,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因环境污染侵害社会公共利益,2024年3月,瑞昌市检察院向九江市检察院移送公益诉讼线索。九江市检察院民事公益诉讼立案,函告生态环境局启动损害赔偿程序,并建议追加国某公司为赔偿义务人,追究其用人单位侵权责任。
经专家论证外排废酸数量及生态损害后果,磋商未果后,九江市生态环境局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检察机关提交支持起诉意见书并出庭阐述理由。2025年6月,法院判决星某药业、国某公司等共同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1931.351万元、应急处置费用75.595万元。
来源:极目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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