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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云客户端1小时前
上班时乘公用电梯意外受伤属于工伤吗?“拉架”致人轻微伤属于行政处罚范畴吗?在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近日召开的行政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8起年度典型案例集中亮相。
这些案例涵盖行政处罚、工伤认定、养老保险待遇认定、土地征拆、行政登记等领域,涉及社会公序良俗、民生权益保障、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实质解决行政争议等方面,为群众依法理性维权和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提供示范指引。

【部分案例】
“上班族”在高层写字楼内
乘公用电梯上班意外受伤属于工伤
黄某某系某工贸公司职工,公司位于某CBD小区20楼,考勤时间为8:59至18:01。2021年7月19日8时30分左右,黄某某为避开早高峰电梯拥堵,走楼梯至负二楼乘电梯上班,行至负一楼转角处时不慎踩空摔伤。某市人社局认定为工伤。公司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复议撤销了工伤认定。黄某某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认为,黄某某是在工作时间前、工作场所延伸的合理区域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工作受伤,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遂判决撤销复议决定,维持工伤认定。
孩子“拉架”致人轻微伤,法院:不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2024年5月17日下午,梁某某与陆某某上学途中因玩具问题发生互殴。赵某某等4人上前拉架。陆某某被拉开离开后,梁某某仍情绪激动,并伴有攻击行为。为制止梁某某,赵某某等4人实施抱、抓手、摁倒、按压行为,导致梁某某轻微伤。梁某某父母报案后,某市公安分局认为赵某某等4人系劝架,不构成违法,决定不予行政处罚。梁某某申请行政复议,某市政府仅确认公安机关未送达决定书的行为违法,未支持其处罚请求。梁某某起诉至法院。法院审理认为,赵某某等4人与梁某某素不相识,主观上没有殴打动因,客观上采取的防卫行为符合社会一般经验法则,属于拉架行为,不构成违法,判决驳回梁某某的诉讼请求。
记者:蓝梦 文/图
通讯员:钟蕾
编辑:罗竹君
责任编辑:李斯维
值班编审:卢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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