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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1小时前

2026年6月1日,海淀法院召开守护“一老一小”多元融合工作机制暨审判工作白皮书新闻发布会,选取十二个典型案例对外发布,本文系发布案例之一。
申请人某公司申请指定赵某监护人案
——基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深化“老有所养”社会参与
案情简介
赵某系先天性智力残疾人,1997年首次取得智力残疾证,经多次续证,现残疾证有效期至2028年。其父母均已去世。赵某与首任妻子育有智力残疾女儿赵某2;2017年12月28日,赵某与聂某登记再婚,婚后未共同生活、未育子女。2024年1月,某公司申请宣告赵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司法鉴定确认后,海淀法院作出宣告赵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判决。后某公司以长期实际履行监护职责为由,申请成为赵某监护人;主要理由为某公司持续帮扶赵某家庭20余年、聂某自2019年底离开赵某住所后未尽配偶义务。聂某则主张其作为法定第一顺位监护人,虽未与赵某共同生活,但系因“客观困难”,其是赵某配偶,应当然取得监护资格。
经法院向赵某户籍及实际住所地居委会核实,赵某父女日常取药、就医等事务均由某公司及居委会协同处理,聂某未曾参与,居委会也不认识聂某。居委会表示,某公司在业务上受区残联指导,具备专业资质和专业人员,实际照顾赵某多年,对于法院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指定照顾机构担任监护人表示同意。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指定监护人时,需要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在具备监护资格的自然人或组织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关于确定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的监护人法定顺序适用前提为所有的监护人具有均等的监护能力,当前一顺序监护人存在没有监护能力或对被监护人明显不利的情况,则需要从其他顺序的监护人进行筛选。从监护能力来看,某公司在业务上受区残联指导,具备专业资质和专业人员,财产情况稳定,信用状态良好,具有较为完善的履行监护职责的内部规范制度;从实际生活情况来看,结合法院核实事实,赵某及女儿长期以来主要是由某公司实际派人日常照顾,且对赵某进行了妥善的生活安排。而聂某提举的证据及陈述不足以证明其对赵某尽到实际详尽照扶的义务。最终,法院基于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在征得赵某户籍及实际住所地居委会同意的前提下依法指定某公司作为赵某的监护人。判决作出后,立即生效。
典型意义
失能失智群体是亟待社会重视关注的人群。本案判决明确未充分履行照顾义务的配偶并不当然基于第一顺位取得监护资格,阐释民法典关于指定监护人顺序的规范实为引导各主体积极履行帮扶责任,不能僵化适用;同时,裁判导向的确定为推动构建“政府主导、社会参与、专业运作”的多元监护体系,纾解家庭监护能力不足的社会痛点提供了法律支持,确保“老有所养”。2026年,由该案衍生的营利性法人突破性监护模式入选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全链条托付安置典型案例。
需要提醒的是,社会组织担任监护人需要有明确的监护事实和证据,如本案的公司提举了大量证据证明长期照顾赵某的实际,且该照顾事实也被被监护人户籍及实际住所地居委会所认可。通常情况下,人民法院主要依照监护人的法定顺位依法确认监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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