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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壹点客户端1小时前
网络上曾流传这样的调侃:“挨一巴掌三千,躺地血赚三万”,意即只要对方存在过错、受到行政处罚,自己就可以借机“小题大做、无伤装伤、小伤大养”,通过过度诊疗夸大伤情,进而索要高额赔偿。那么,发生轻微冲突后,靠“演戏式受伤、套路式住院”提起高额索赔,法院会支持吗?
案情简介

一天傍晚,于某、田某(两人系夫妻关系)晚饭后外出散步,途中偶遇王某的父亲,双方因言语不合发生口角。王某得知此事后,手持伸缩棍冲向现场,在争执过程中,伸缩棍击中了于某左肩。于某当即倒地不起,田某见状也随之倒地,二人随后报警。公安机关调查期间,于某、田某均自述头晕恶心、全身多处疼痛,当晚即刻前往医院急诊进行胸部CT等多项检查,次日办理住院手续,住院时长分别为5日、7日。后公安机关结合当事人陈述、现场视频录像等证据,认定王某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违法行为成立,对王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于某、田某认为王某的过激行为造成其人身损害,诉至法院,要求王某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5万余元。
王某辩称,两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其要求被告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严格保护,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被告手持伸缩棍主动参与纠纷,行为存在明显过错,公安机关亦对其违法行为予以处罚,被告理应对其行为造成的合理、合法、必要损害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于某的损失认定。现场视频显示,被告向两原告冲过来时,被其父亲阻拦后冲击力大幅减弱,所持伸缩棍仅轻微触碰到于某肩部,外力强度不足以造成其倒地、外伤及器质性损伤。结合医院检查结果,于某颅脑CT未见明显外伤性改变,头皮无血肿等外伤病症,同时于某住院后无颅脑损伤所需的必要用药、检查及治疗措施,无持续住院的医学指征,其长期住院诊疗行为明显超出本次轻微冲突所致损伤的合理治疗范畴,属于过度诊疗。于某事发当晚急诊检查产生的费用,系当事人遭遇突发冲突后的合理排查支出,与本案纠纷存在直接因果关系,法院予以支持;对其主张的其他损失,因缺乏必要性、合理性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原告田某的损失认定。现场视频清晰证实,被告所持伸缩棍并未与田某发生任何接触,无任何导致田某倒地的外作用力,田某倒地与被告行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其主张人身损害赔偿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故对田某主张的损失均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判决王某支付原告于某损失400余元,驳回于某、田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于某、田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

当前网络生态环境下,一些非理性言论、极端化论调时有滋生。有的人为了博取流量、煽动对立,刻意炮制各类“以伤牟利”“住院即赚”的段子,意图把轻微的民事纠纷变成“发财门路”,这不仅无益于纠纷的理性解决,还助长了“碰瓷式维权”的不良风气,诱导部分当事人走向过度维权、恶意扩损的歧途。
维权有边界,索赔需有度。法院支持每一位当事人的合法合理维权诉求,但坚决否定、不予保护借纠纷刻意“演伤情、造损失、谋高利”的投机诉讼行为。每一位公民都应当树立正确的维权观念:既不主动实施违法行为,亦不借他人违法之机谋取不当利益;既依法主张合理损失,亦自觉避免人为升级矛盾、浪费医疗及司法资源。
法官在此提醒:面对纠纷,冷静协商、依法解纷,才是正途;受偏激言论裹挟、以小伤谋大利,终究得不偿失。愿每一位公民都能成为法治秩序的守护者,而非矛盾激化的推波助澜者。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其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本文配图由AI创作生成,文中人名均采用化名,均不指向任何真实主体、法人及具体案件,仅作案情示意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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