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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1小时前
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依据合同约定及事实处罚入驻商家的违规行为,已成为平台治理的有效手段之一。商家认为平台处罚不当的,应当针对处罚类型如实说明货源渠道、定价依据并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近日,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了一起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针对商家无货源经营被平台处罚后,虚开发票、伪造合同并作为证据提交,试图规避司法审查、误导审理的不诚信诉讼行为,依法作出司法惩戒。
基本案情
原告为某贸易公司,系被告某电子商务公司运营的电商平台的入驻商家。原告主张,被告未经其同意,依据格式条款,以“价格违规-价格虚高”为由,违规判罚并划扣原告店铺违约金,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撤销罚单并返还已扣款项。
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声称涉案商品具有合法进货渠道、定价合理,不存在价格虚高情形,并提交70张电子发票、购销合同、交货合同、控价函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庭审中,被告对原告提交的发票的真实性不认可。法院针对发票情况详细询问后,原告承认相关发票为有偿委托他人虚开,所载交易并不真实存在,购销合同、控价函等材料也均系有偿委托他人制作,仅为应付申诉与诉讼使用。原告自身采用无货源经营模式,从未实际采购涉案商品,消费者下单后才从其他平台临时采购发货。

商家无真实交易虚开的发票示例
经查,原告某贸易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某线上联系申诉代办人及发票代开人,支付966元指使发票代开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不符的发票70张,金额超1.5万元,并制作购销合同、交货合同、控价函等材料。
法院经审理认为
平台处罚有依据,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被告提交了平台服务协议及价格管理规则,其中明确规定了价格虚高的判定标准及处罚措施。同时,被告提交涉案70款商品的价格比对表显示,原告销售价格均明显高于基准价格,且此前被告已就“价格虚高”向原告发送预警通知,原告仍未调整价格。综上,被告作出的处罚具有事实依据。原告要求撤销处罚、返还扣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原告伪造证据妨碍审理,依法予以司法惩戒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信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案中,原告在明知自身为无货源经营、不存在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仍主动虚开发票、伪造交易合同与相关函件,主观上意图规避司法机关对于货源真实性、定价合理性的审查,客观上严重干扰了司法审判活动,增加了司法机关核查证据、认定事实的审理成本。该行为试图借助虚假证据掩盖违规经营事实,进而获取不正当利益,故意误导司法审判活动,严重有悖诚实信用原则,影响法官对案件核心事实的判断,妨害了诉讼程序的正常进行,已构成伪造证据。综合考量其行为情节、危害后果以及后期自愿认错、提交悔过材料的表现,法院依法酌情作出司法处罚。
裁判结果
判决驳回原告某贸易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并认定原告某贸易公司构成伪造证据、妨碍审理,对其法定代表人陈某罚款2万元。
目前该案判决已生效,陈某已交纳罚款。
法官说法
当前,各大电商平台持续加大对“无货源店铺”“幽灵网店”等违规经营行为的治理力度。平台以自身商誉为依托,有权依据平台协议对此类无货源店铺的违规行为进行界定、监督和管理,以维护公平有序的交易环境。
在此提醒电商经营者,诚信经营方能行稳致远。电商平台的经营者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严格遵守平台协议规则,加强自律,合理制定商品价格,以合规经营赢得消费者信任。诚信诉讼更是维护自身权益的底线。商家在产生纠纷后,应当如实陈述经营模式、提交合法有效的证据,而非虚开发票、伪造合同、虚构货源。本案中,商家意图通过伪造证据掩盖违规事实,误导司法审查,最终不仅败诉,还被依法处以罚款。司法不容虚假,诚信诉讼才能获得法律保护。
法官简介

法官 王彦杰
王彦杰,北京互联网法院立案庭(诉讼服务中心)副庭长,协助审理的案件曾入选中国法院年度十大知产案件、中国法院五十件典型知产案件、北京法院知产司法保护十大案件,主笔撰写和参与执笔的课题报告曾获最高人民法院司法研究重大课题优秀成果,多次获北京高院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二等奖,入选北京市法学会第二批“百名法学英才”计划,获评北京法院民事(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标兵称号。
供稿:脱厚彤
编辑:刘宛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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