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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1小时前

王刚(化名)于2022年8月入职白云公司(化名),双方约定试用期3个月,转正后税前人民币15000元/月。白云公司的考勤规则明确规定考勤时间为周一至周六默认班次:08:30-19:00,休息时间:12:00-13:00,周日休息。2023年8月,白云公司发布通知,内容载有:“自2023年8月起,各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执行周六日双休制。”王刚于8月3日离职。后王刚以要求白云公司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为由申请仲裁,白云公司不服仲裁裁决提起诉讼。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白云公司支付王刚休息日加班工资5万余元。
白云公司诉称,其公司执行标准工时制度,周一至周五上班,如有加班或调休均需提交申请,其公司通过企业微信或钉钉系统记录考勤,王刚不存在休息日加班情况。
王刚辩称,其入职后每周工作六天,周一至周六上班,周日休息,且每月均有工作人员确认考勤,驻场期间均为全勤,但白云公司从未支付过休息日加班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的,应当就加班事实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具体本案而言,王刚提交的系统截图显示考勤规则的默认班次确实为周一至周六,故法院采信王刚之主张,确认其周一至周六出勤。在此基础上,王刚每周工作六天,且每天工作时长均已超过8小时,故白云公司对于王刚周六出勤提供劳动的情形应当支付休息日加班费。经核算,白云公司应向王刚支付2022年8月至2023年8月期间休息日加班工资5万余元。
宣判后,白云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部分用人单位在司法实践中执行每周工作六天、休息一天的单休制。根据《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第三条规定,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如超出上述时间限制,劳动者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加班工资。
关于此类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审理实践中,劳动者需提供初步证据证明存在单休制的事实,比如提供劳动合同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微信聊天记录中关于工作安排的记载或公司有关工作时间的书面通知等证据。此时,劳动者即完成对加班事实的举证责任,举证责任由劳动者转移至用人单位。用人单位须充分提供证据证明并不存在劳动者主张的工作时间安排或者其已就休息日加班支付了足额的加班费。若用人单位仅主张工资中包含了休息日加班工资,但无法提供工资构成明细或双方就此达成的合意等证据予以佐证,法院将难以支持其主张,用人单位仍应依法支付休息日加班工资。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李明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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