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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新闻客户端2小时前
山西运城“13岁女孩疑遭强奸、警方不予立案”一事,经媒体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当地已成立联合调查组启动复核,这是程序正义的及时回归。但在情绪之外,我们更应冷静审视案件本身的复杂性与法律的严谨边界。
从目前披露的信息看,案件争议的焦点并非“是否发生关系”,双方对此并无争议,而是法律如何评价这一关系。我国刑法明确规定,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以强奸论,且从重处罚。这一规定的核心逻辑在于,法律推定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缺乏对性行为的完整认知能力,因此其“同意”在法律上不具有效力。这一点,是本案法律定性的基石。
然而,办案机关初期倾向不予立案的理由,主要基于两点:一是女孩曾对外自称“已满14岁”,行为人据此主张“不明知”年龄;二是女孩事后收受了500元并用于购买手机,加之其多次失联、态度反复,警方认为“违背妇女意志”的证据链条不够完整。这恰恰体现了刑事司法中“证据裁判原则”的刚性,强奸罪的成立,不仅要求行为人“明知”对方年龄,还要在事实上存在“违背意志”的强制行为,二者缺一不可。
值得关注的是,报道也透露出女孩自身状态存在明显矛盾:她既向家人陈述“被强迫”“被威胁”,又在警方笔录中承认“收钱”“自愿”,其间还两次失联、被指参与KTV“仙人跳”等。这些信息并非对受害者的“有罪推定”,而是提示我们,此案可能并非“成年恶徒对幼女单方面施暴”的典型画像,更可能交织着未成年人被诱骗、被利用乃至主动卷入不良社会关系的复杂现实。女孩对警方调查表现出的抗拒,或许正是这种复杂性的外在体现,她既害怕施害者,也可能害怕承担行为后果,甚至对“保护者”家人抱有疏离感。
因此,联合调查组的复核,不应以“回应舆情”为终点,而应当回归刑事证据审查的专业轨道:必须查明韩某某对女孩真实年龄的认知程度是否已达到“应当明知”的法律标准;必须厘清女孩前后矛盾的陈述中,哪些是胁迫之下的失真表达,哪些是可以采信的有效证据;更必须调查案发前后是否存在其他成年人教唆、利用未成年人从事违法活动的情节,这已超出单一强奸指控的范畴,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系统性责任。
公众期待的,不是“为了立案而立案”,而是一份经得起法律推敲、回应所有疑点的调查结论。
更重要的是,无论此案最终走向如何,13岁女孩多次失联、被社会不良人员裹挟、家庭监护缺位等问题,已敲响未成年人保护的警钟。法律可以评判个案中的罪与非罪,但无法替代一个孩子本该拥有的安全成长环境。这起案件给社会提出的追问,远不止于“立不立案”本身。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策划/刘丹 覃淋
文案/陈祖嘉
主播/冷赛楠
视频/王华
编辑 陈美伊
二审 李劼
三审 田旻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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