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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新闻客户端1小时前
楼市收房阶段,很多业主都曾遭遇不合理捆绑要求。不少楼盘因开发商自身原因导致房屋逾期交付,待项目整改完毕、达到交房标准,业主正常办理收房手续时,开发商或小区物业公司往往会设置额外门槛,要求业主预先缴纳物业费,否则不予办理交房手续。这一要求合理吗?
“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玉琢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简应军,从法律层面进行了专业解读。
房屋交付义务属于开发商,是开发商针对购房业主的约定义务,受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调整。“只要房屋满足交付标准,开发商就应当依约向业主交付房屋,不得随意设置附加门槛。”简应军说。
物业费缴纳义务归属于业主,是业主针对物业公司服务的付费义务,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束,对应的是小区物业服务对价。
“房屋交付与物业费缴纳分属两个独立的法律关系,二者互不关联、互不捆绑,不存在先后履行的强制关系。”因此,开发商和物业公司无权将缴纳物业费作为房屋交付的前置条件。
开发商或物业公司以业主未缴纳物业费为由,拒绝交付房屋、刁难业主收房的行为,缺乏合法依据,属于变相限制、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侵权行为。
同时,简应军强调:“若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签订的购房合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针对交房与物业费缴纳的关联问题存在明确、合法的书面约定,且合同真实有效,那么业主应当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若无相关合同特殊约定,仅因开发商逾期交房,便强行捆绑物业费、阻拦业主收房的行为,完全不符合法律规定,业主有权依法拒绝该不合理要求。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安慧
编辑 王小婷 张婷
二审 李劼
三审 周文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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