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赞
内蒙古新闻网1小时前
本网讯(草原云·内蒙古新闻网记者 郑慧英)随着夏季高温天气来临,为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维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7月2日,内蒙古自治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委员会发布劳动法律监督提示函,要求各用人单位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保障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的合法权益,确保劳动者平安度夏。
提示函要求,用人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建立健全防暑降温工作制度,采取有效措施,加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劳动保护工作,确保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用人单位应当在高温工作环境中设立休息场所。休息场所应当设有座椅,保持通风良好或者配有空调等防暑降温设施。用人单位要严格落实防暑降温各项措施,优先采用有利于控制高温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从源头上降低或者消除高温危害。存在高温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高温日常监测,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
在高温天气期间,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生产特点和具体条件,采取合理安排工作时间、轮换作业、适当增加高温工作环境下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和减轻劳动强度、减少高温时段室外作业等措施。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怀孕女职工和未成年工在35℃以上的高温天气期间从事室外露天作业及温度在33℃以上的工作场所作业。
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依法依规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中。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劳动者因高温作业或者高温天气作业引起中暑,经诊断为职业病的,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应当为高温作业、高温天气作业的劳动者供给足够的、符合卫生标准的防暑降温饮料及必需药品,不得以发放钱物替代提供防暑降温饮料,不得用防暑降温饮料充抵高温津贴。
编辑:郝小军
审稿主任:奥妮莎 章颖慧
审稿总编:韩方志
奔流新闻线索报料方式
报料热线:13893646444(微信同号) 13993123681 0931—8159555
报料邮箱:1902937948@qq.com
点赞
|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