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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1小时前

刘江(化名)的母亲向李洋(化名)借款,并出具7万元现金借条。后刘母明确表示拒绝偿还7万元借款。因刘母所借款项为刘江与李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刘江、李洋诉至法院要求刘母偿还借款。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刘母偿还借款5010元。
原告刘江、李洋诉称,刘江与李洋原为夫妻关系。2020年刘江的母亲向李洋借款,并出具7万元现金借条。后刘母明确表示拒绝偿还7万元借款。因刘母所借款项为刘江与李洋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财产,故刘江、李洋提起本案诉讼,要求刘母偿还借款7万元。
被告刘母辩称,不认可刘江、李洋的诉讼请求。7万元的借条是其签字,但实际出借金额为4万元,为刘江转账至其账户,刘母已于2020年9月现金还款1万元,刘江出具了收条;于2020年11月偿还24990元,故借条项下实际尚欠金额为5010元。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本案中,刘江、李洋根据借条主张借款本金为7万元系现金交付。刘母否认收到现金,辩称实际借款金额为4万元,系刘江转账交付并提交了转账记录及委托代理协议。法院认为,对于刘江、李洋主张现金交付7万元,其称现金系从家中取出,但未提交该现金具体来源及款项交付的相关证据;其称借款用途非借条所载的房屋确权诉讼,而是刘母用于偿还其儿子所欠的高利贷,对此亦未提交证据证明。相反,刘母的相应陈述更为合理,且能够与借条载明的借款用途、银行流水凭证与委托代理协议中的律师费金额相互印证,故法院综合查证认定案涉借条项下实际交付的借款金额为4万元。借款交付后,刘母向刘江偿还现金1万元,刘江出具收条;律师事务所向刘母退费2.5万元,刘母向刘江转账24990元,故借条项下尚欠5010元。法院最终判决刘母偿还借款5010元。
宣判后,刘江、李洋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现金借贷虽然方便,但因缺乏直接证据,容易引发争议。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通常会综合考虑以下因素: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的经济能力、交易习惯和借款用途、借款人的还款情况。
在此提醒:1.优先选择转账交付。尽量通过银行转账或合法支付平台交付借款,保留转账凭证作为借贷关系的直接证据。2.现金交付注意留痕。保留现金来源的证据,如取款记录或银行流水,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条,详细注明交付金额、时间、地点等信息,寻找见证人,证明现金交付的过程。3.明确借款用途。确保借条上载明的借款用途与实际用途一致,避免因用途不符引发对借贷真实性的怀疑。
在借贷关系中,无论是出借人还是借款人,都应注重证据的保存和法律风险的防范。通过合理选择交付方式、明确借款用途、及时保留证据,可以有效降低借贷纠纷的风险,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刘娇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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