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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1小时前

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小王(化名)因生意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崔海(化名)提出借款,崔海分多笔向小王转账共计40万元。后双方于2024年2月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40万元,月息1%,借款期限2个月,自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签订协议后,小王偿还了455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还,崔海将小王及其配偶小高(化名)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海淀法院审理后认为,案涉借款是小王婚前向崔海所借,且崔海并未举证证明小王所借款项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故案涉借款系小王的单方债务,小高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义务。
原告崔海诉称,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小王因生意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崔海提出借款,崔海分多笔向小王转账共计40万元。后双方于2024年2月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借款金额为40万元,月息1%,借款期限2个月,自2024年1月至2024年3月。签订协议后,崔海偿还了45500元,剩余款项一直未还。崔海主张其借给小王的款项,小王用于其与小高婚后的共同生活,故将二人一起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承担还款责任。
被告小王答辩称,其是在婚前进行借贷,所借款项未用于婚后生活,且小高并不知情。截止到今天,其已偿还部分款项,目前欠原告本金为131711元。小王与崔海微信沟通过延期还款事项,故不存在违约行为。崔海既主张逾期利息又主张违约金,超过法律规定上限。
被告小高答辩称,对小王婚前向崔海借款并不知情,且借款未用于二人共同生活,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海淀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小王向崔海的借款系个人债务还是夫妻共同债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十三条规定:“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结合本案审理,案涉借款是小王婚前向崔海所借,且崔海并未举证证明小王所借款项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故案涉借款系小王的单方债务,小高不应当承担共同还款义务。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因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基于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依法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由双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此类债务不仅体现了婚姻共同体的经济属性,也反映了夫妻在家庭事务中的平等参与与责任共担。所谓“共同生活”,不仅包括日常衣食住行、子女教育、医疗支出等基本生活开销,也涵盖为提升家庭生活质量而产生的合理消费,如购置家庭用车、装修住房、子女教育支出等。而“共同生产经营”则指夫妻一方或双方以家庭利益为目的,共同参与经营决策、管理活动,或一方经营所得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各类商业行为,例如共同投资设立个体工商户、合伙企业,或一方虽以个人名义注册公司但配偶实际参与财务、人事管理等情形。此外,即使款项由一方以个人名义所借,只要基于夫妻双方共同签字、事后追认(如出具还款承诺书、在催收过程中明确认可债务等),亦足以表明共同承担意愿,构成夫妻共同债务。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对于一方在婚前所负的个人债务,原则上属于其个人债务,配偶无须承担还款义务。但若债权人能够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该笔债务实际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例如婚前借款用于婚后购房首付款、支付婚礼费用、购置家庭必需品或偿还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贷款等,法院可依法认定该债务转化为夫妻共同债务,配偶需在其受益范围内承担相应责任。这一规定既保护了善意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也防止夫妻通过婚姻关系规避债务责任,体现了法律的公平与实质正义。
在司法实践中,判断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需综合多方面因素进行审慎认定。首要考量的是借款用途。法院通常会审查借款合同、借条、转账记录等书面材料中载明的用途,追踪资金流向,核实款项是否进入家庭账户或用于家庭消费;同时结合夫妻双方在庭审中的陈述、自认情况,比对实际支出与借款用途的一致性,从而判断是否真正用于共同生活或经营。其次,应考察夫妻双方对债务的意思表示。如果非借款一方并未签字,但事后通过行为表明其知情并认可该债务,如主动偿还部分本息、与债权人协商还款计划、在与债权人聊天中承认债务存在等,均可视为事实上的追认,构成共同债务。再次,需分析夫妻收入来源与经济状况。若一方以个人名义举债用于经营,而该经营项目长期为家庭提供主要经济来源,配偶亦长期依赖该收入维持家庭开支,或在经营中承担辅助性工作,即便未登记为合伙人或股东,也可认定为共同生产经营行为,所负债务应由夫妻共同承担。 此外,还需结合当地生活水平、家庭消费习惯、债务金额大小等因素,综合判断是否属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合理范畴。而明显超出家庭承受能力、用于奢侈消费或赌博等非法用途的债务,则难以被认定为共同债务。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债权人主张债务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应承担举证责任,提供银行流水、消费凭证、聊天记录、证人证言等证据形成完整证据链,否则将承担败诉风险。
综上所述,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不仅关乎财产责任划分,更涉及婚姻伦理、家庭稳定与交易安全的平衡。在实务中,既要防止“被负债”现象损害非举债方权益,也要避免恶意逃债行为侵害债权人利益。唯有通过严谨的证据审查与合理的法律适用,才能实现公平正义与社会秩序的统一。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陈晓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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