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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1小时前
余某因国家赔偿案件,与某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余某认为该合同条款属于风险代理条款,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无效,将律所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律师代理费4万元。海淀法院经审理,判决律所向余某返还律师代理费3.8万元。
余某诉称,因涉及国家赔偿案件,其与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后发现合同中关于律师费支付的条款为风险代理条款,应属无效,故要求确认合同无效并返还律师代理费4万元及相应利息。
律所辩称,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约定条款仅为分期付款而非风险代理,且律所已依约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不应返还代理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余某因国家赔偿案件,与律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委托律所为其申诉的代理人。《委托代理合同》约定代理费分阶段支付:签约时支付4万元,公检法机关受理或立案后支付6万元,裁判文书下达或案件执结完毕后支付10万元。合同另有手写备注:“甲方两个案件执结完毕,全款到账,支付代理费壹拾万元整”。签约后,余某支付代理费4万元。该律所为余某撰写申诉书、出具代理手续并邮寄。此后余某多次催促沟通,并无立案登记信息。
法院经审理认为,风险代理收费是指律师事务所与委托人约定,根据法律事务的办理结果收取律师服务费的一种收费模式。根据《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禁止刑事诉讼案件、行政诉讼案件、国家赔偿案件以及群体性诉讼案件实行风险代理收费。本案中,余某所涉案件为国家赔偿案件,而《委托代理合同》将律师服务费收取与案件办理结果相挂钩,实质上系在国家赔偿案件中进行了风险代理,违反部门规章禁止性规定,干扰了正常的司法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应属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鉴于律所事实上已进行了书写申诉书、出具代理手续、代为提交文书材料等工作,法院酌情判定返还律师代理费3.8万元。律所在合同签订和履行过程中存在过错,对余某主张的资金占用费予以支持。
宣判后,律所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风险代理是律师服务收费的一种特殊模式,其核心在于律师报酬与案件结果直接绑定。这种模式在部分案件中能够激励律师积极履职,但在一些特定案件中,容易引发逐利冲动,干扰司法公正,损害公共利益。因此,法律明确将国家赔偿案件、刑事案件、行政诉讼案件等列入禁止风险代理的范围。本案中,律所虽然在合同文本上将收费方式表述为“分期付款”,但实质上将各阶段付费节点与案件推进结果紧密绑定,仍属变相风险代理,不能规避法律禁止性规定。此外,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双方应各自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并根据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
法官提醒:
当事人在寻求法律服务时,应提高对律师收费方式的辨识能力。对于国家赔偿、刑事、行政诉讼等特定类型案件,法律明确禁止风险代理,若律所采用“分期付款”“先代理后付费”等形式变相实施风险代理,当事人应提高警惕。签订合同前,要仔细审阅条款内容,警惕以咨询公司名义收取费用、律所人员对外虚假宣称执业身份等不规范行为。同时,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更应严格遵守执业规范,杜绝以拆分合同、变相风险代理、关联公司收费等方式规避监管,否则不仅面临退费风险,还将受到司法行政机关的查处。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刘思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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