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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日报全媒体记者 宋梦杰 通讯员 秦世璞 余照利
基本案情
2024年6月14日,周某因资金周转需要向杨某借款。杨某通过银行转账向周某支付了50000元,周某随即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今借到杨某现金伍万元整,期限5个月”。值得注意的是,这张借条上并没有写明利息。
就在收到50000元借款的当天,周某通过微信扫码向杨某转回了1000元。此后,从2024年7月14日开始,周某连续在每月的14日左右(有时因节假日顺延几天),通过微信向杨某转账1000元,一直持续到2025年3月28日,累计转账9次,总计支付了9000元。
借款到期后,周某便没了动静。杨某多次催讨未果,遂将周某诉至新密市法院,要求周某偿还本金50000元及利息6000元(计算至2025年9月13日)。
面对起诉,周某在电话中向法官口头辩称:双方根本没有约定利息,借条上也没写,自己还的那9000元是在偿还本金,不是利息。随后,周某更是玩起了失踪,经新密市法院传票传唤,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也未提交任何书面答辩意见和证据。
判决结果
新密市法院依法审理后认为,合法民间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该案争议焦点集中在三个层面:
一是“砍头息”的认定。民法典第六百七十条规定,借款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否则应按实际出借金额认定本金。该案中周某借款当日收到50000元后立即转回1000元,本质是杨某预先收取利息,属于典型的“砍头息”,因此案涉借款本金应核减为49000元。
二是口头利息约定的采信。借条虽未载明利息,但周某的还款行为高度符合口头付息特征:首笔1000元在收款当日支付,此后连续9期固定在每月14日(借款对应日)前后等额支付,与杨某主张的“月利率2%(5万×2%=1000元)”完全吻合。更重要的是,若双方真无利息约定,周某在5个月借期内就开始偿还本金,完全违背民间借贷“借款人享有本金期限利益用于周转”的基本逻辑。结合周某未到庭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后果的规则,新密市法院依据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认定双方存在月利率2%的口头利息约定。
三是利率上限与本息抵扣。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约定利率不得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LPR的四倍。该案借款发生时一年期LPR为3.45%,四倍上限为年利率13.8%,双方约定的月利率2%(折合年利率24%)已超标,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
对已付款项的抵扣,新密市法院严格依照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一条的清偿顺序规则:先抵费用、再抵利息、最后抵本金。经逐笔核算:首笔1000元因无利息产生直接抵扣本金,剩余本金49000元;次月1000元先覆盖当期法定利息556元,剩余444元抵扣本金,以此类推。最终核算截至2025年3月28日最后一笔还款,周某尚欠本金45108元,后续利息以未还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
综上所述,新密市法院依法判决:周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杨某借款本金45108元及利息(利息以45108元为基数,自2025年3月29日起按年利率13.8%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目前该案已生效。
法官说法
该案主审法官余照利表示,这类“借条不写利息,还款全靠默契”的纠纷在审判中十分常见,很多当事人抱着“都是熟人,写太细伤感情”的心态留漏洞,最后反而伤了利益。
很多人误以为“没写在纸上的约定就不算数”,其实不是。口头约定只要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本身也是有效的,但难点在于举证——如果出借人拿不出证据证明有利息约定,借款人又咬定是无息借款,法律就会按“没有约定利息”处理,出借人很可能血本无归。该案中杨某的胜诉,核心就在于他提交了完整的微信转账记录,用“规律性还款”把口头约定“实锤”了。
法官提醒
民间借贷的本质是信任,但信任也需要规则的护航。无论是出借还是借款,多一点“字据”,少一点“口头”,把约定落在纸上,既是对自身权益的保护,也是对彼此关系的负责——毕竟,比起事后对簿公堂,事前把话说清,才是真正的“熟人相处之道”。特别提醒广大群众,民间借贷要守住三个“关键点”:
第一,借条要写“全”。除了金额、期限,利息标准、支付方式、逾期责任都要白纸黑字写清楚,别用“利息看着给”“到时候多谢”这类模糊表述,避免事后各说各话。
第二,转账要留“痕”。不管是出借还是还款,尽量走银行、微信等可留痕的渠道,备注里写清“借款本金”“X月利息”,千万别用现金交付不留凭证;借款人还款时也最好备注用途,防止对方事后不认账。
第三,维权要及时。一旦发现对方逾期不还,尽早留存聊天记录、催款记录等证据,协商不成尽快起诉,避免因超过诉讼时效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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