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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壹点客户端1小时前
槐法案例【2026】259


本期案例,请看槐荫法院张勃法官调解一起教育培训合同纠纷。



承办法官收案后,先仔细查阅了培训协议、授课记录、付款凭证等证据材料,之后与被告小沈取得联系。小沈自述其为提升自身能力向原告购买了运维培训课程,后因个人原因经济一时困难无力支付后期的培训费用,不过现其已重新就业,具备稳定收入,有还款意愿,但一次性全额还款压力较大。法官兼顾企业合法权益与个人履约能力,判断本案具备较大调解空间,遂与双方约定时间开展调解工作。
调解过程中,法官充分听取双方诉求与陈述。原告方表示机构运营需要资金周转,若人人都如此长期欠费,势必会造成经营损失,坚持要求被告结清欠款并承担逾期利息。被告小沈诚恳对逾期行为深表歉意,说明目前已入职新单位,具备还款能力,但一次性付清全款会存在较大压力,希望可以分期履行。
针对本案特殊情况,法官坚持法理与情理相融的调解原则,双向开展释法明理与沟通疏导。一方面,向被告释明服务合同相关法律规定,明确接受培训服务即应足额支付对应费用,逾期拖欠需承担违约责任,引导其树立诚信履约意识。另一方面,向原告客观说明被告之前的困境及当前稳定履约的实际条件,建议原告给予一定宽限、灵活处置诉求。
经法官充分的沟通,双方当事人反复协调,原告主动就还款金额作出一定让步并放弃逾期利息的诉求,同时结合小沈收入情况,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约定被告小沈分12期向原告支付培训费,本案纠纷得以实质化解。
实践中,教育培训合同纠纷当事人往往因履约程度、培训效果、费用支付等引发争议。本案从案情来讲事实清晰、争议不大,被告认可自身逾期支付培训费且具备还款意愿,法官在调解中坚持情理法结合,兼顾守约方合法权益与违约方履约实际能力,通过柔性调解方式促成双方和解,高效化解争议。
撰 稿丨李文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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