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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1小时前

小王(化名)与小张(化名)曾是异地恋,恋爱期间小王通过微信多次向小张转账共计2989元,后双方发生矛盾并分手。小王以赠与合同纠纷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小张返还恋爱期间转账2989元。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定小王的多笔转账均系在恋爱期间合理范围内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应认定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小王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返还钱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判决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
小王诉称,其与小张系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小张存在欺诈行为,故要求撤销赠与合同,要求返还欺骗其感情期间产生转账及购物消费2989元。
小张辩称,案涉多笔转账均系一般赠与,是小王在恋爱期间的情感表达,其没有主动要求小王进行任何转账;双方只是普通的恋爱关系,不存在以结婚为目的的恋爱,双方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证明其观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双方陈述及证据,结合双方当事人的经济状况、恋爱存续时间的长短、赠与金额的大小,小王多次转账的金额均系在二人恋爱期间合理范围内较小金额的财物给付,且均为常见的“1314”“520”类特殊金额转账,应认定为表达爱意的赠与,小王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该赠与附有义务或构成欺诈。现赠与人已经将赠与财物交付,要求撤销赠与合同并返还钱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法院最终作出上述判决。
宣判后,小王提起上诉,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本案中,小王虽主张其向小张的转账系附义务的赠与,要求小张返还。但小王在恋爱期间转账多笔,每笔转账间隔较长,转账时间多为情人节或小张生日等特殊日期,转账金额包括“1314”“520”等特殊金额且均未超过日常交往的合理范围。综上,上述转账应认定为双方恋爱期间小王表达爱意的赠与,双方恋爱关系终止后,小王要求小张返还钱款的诉讼请求,缺乏依据。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刘文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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