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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鲁壹点客户端1小时前
实践中,公司可以经过全体股东签署《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申请简易注销。那么在公司简易注销后,公司因法人资格已经消灭,债权人无法再对其主张权利,相关债务应该如何承担?近日,高密法院审理的一起案件解答了这个问题。
基本案情
某鞋业公司与李某作为共同借款人与某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双方对借款金额、借款期限、借款利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进行了约定。某银行按约发放贷款后,某鞋业公司与李某未按约定期限还款,且某鞋业公司已经完成了简易注销,公司法人资格已经消灭。某银行遂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偿还借款本金41000元及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所产生的利息、复利、罚息,并判令单某(某鞋业公司唯一股东)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院审理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某银行与某鞋业公司、李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某银行按约定发放了借款41000元,某鞋业公司、李某应按合同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未按照约定期限偿还借款本息的,应当承担逾期还款的违约责任,故对某银行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41000元及按合同约定利率计算利息、罚息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关于单某是否承担还款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第三款规定: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单某作为公司唯一股东,在公司存在尚未清偿完毕的债务的情况下即承诺“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属于承诺不实,应对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并且其作为公司唯一股东,未举证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个人财产,亦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某银行要求单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予以支持。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三条: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股东利用其控制的两个以上公司实施前款规定行为的,各公司应当对任一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只有一个股东的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公司在存续期间未产生债务,或者已清偿全部债务的,经全体股东承诺,可以按照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
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应当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不少于二十日。公告期限届满后,未有异议的,公司可以在二十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公司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承诺不实的,应当对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公司简易注销后,其遗留的债务并不自然消灭,应当由相关责任主体依法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三款的规定,通过简易程序注销公司登记,股东对公司未清偿债务承诺不实的,应当对公司注销登记前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在此提醒公司股东及经营者:公司注销并非逃避债务的“护身符”,虚假承诺、承诺不实不仅不能免除责任,反而会导致“股东有限责任”失效,使自己背负连带责任,进而面临成为被执行人的风险,诚信经营、依法清算才是正道。同时提醒债权人:提起诉讼前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核实公司状态,关注公司是否出现清算公告、注销公告等情况,多方面收集证据,为主张权利做好充分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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