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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进一步加强执行案款管理,规范执行案款发放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款物管理工作的规定》等相关工作要求,现对以下案款发放事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三个自然日(2026年7月21日至2026年7月23日):
执行案号:(2021)豫1524执2260号。
申请执行人:商城县金源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11524*******652。
被执行人:王鹏飞,身份证号:411524*********515。
案外人(收款人):商城县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4*******8X6。
案外人与本案关系:案外人系申请执行人变更名称后的公司名称。拟发放金额:10000元。
发放事由:因申请执行人商城县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商城县金源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于2023年8月份变更名称后的公司名,申请执行人提供给的收款账号为现公司名称开户账号,故将上述执行款打入指定商城县金源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账户。
特别提示:案件当事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如有异议,应当在公示期内提出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本院将按照执行案款管理的相关规定办理发放手续。
商城县人民法院
二〇二六年七月二十一日
承办人:李龙
电话:0376-63675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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