点赞
湖北日报新闻客户端07-28 14:52
湖北日报全媒记者 曾雅青 实习生 宋家硕 通讯员 蔡蕾
3个月发布53条视频,点赞超百万,却惹来500万元官司。
7月28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集中发布10件人格权纠纷典型案例。在某汽车公司诉某科技公司网络侵权责任纠纷案中,被告因在视频平台上发布拆车视频并使用“塑料材质”“省成本”“设计奇葩”等贬损性表述遭汽车公司起诉,最终被判赔500万元。
发布会现场(湖北日报通讯员 朱向东 摄)
据介绍,某汽车公司经多年研发,推出全新一代某车型并正式上市。某科技公司于该车型上市当月购入一辆新车,并通过其拥有数百万粉丝的某短视频平台账号,3个月内先后发布该车型53条拆解视频,在其中使用“塑料材质”“省成本”“设计奇葩”等贬损性表述,总计获网友点赞超百万次。
某汽车公司举报后,某短视频平台认定相关视频违规并将其下架。此后,某科技公司仅对车辆标识作模糊处理,仍持续发布该系列视频,还在评论区作出“被河蟹(和谐)掉,并非自删”等误导性表述。
某汽车公司遂向法院起诉,请求判令某科技公司删除有关该车型的全部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网络测评和消费评价应当以真实体验和客观事实为基础——
某科技公司并非普通消费者,也未通过驾驶、乘坐等正常方式形成对涉案车辆的使用体验,而是以拆卸、损毁车辆的方式制作视频、吸引关注。某科技公司不属于专业检测机构,亦未采用科学、规范、客观的方法对车辆质量进行检测,却通过碾压车辆外壳、划破座椅靠垫、用砖头剐蹭车身等破坏性手段拆解新车,同时发表大量贬损性言论,并在评论区对负面评价点赞,刻意引导观众对涉案车型形成用料低劣、质量不可靠等负面认知。
相关视频经平台认定违规后,某科技公司仍通过模糊处理车辆标识等方式继续发布,并发表误导性言论,主观过错明显。
综合考虑某科技公司发布视频的数量、传播范围、商业报价、侵权持续时间及过错程度,以及某汽车公司对新车研发投入较大、涉案车型上市时间较短等因素,法院判令某科技公司删除相关视频,公开道歉并赔偿某汽车公司经济损失500万元。
法人名誉权是市场主体依法享有的重要人格权益。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不仅关系企业自身经营利益,也影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网络测评是公众的权利,但不能脱离事实依据、逾越合理边界,更不能成为恶意贬损企业名誉、攫取流量利益的工具。网络测评中的虚假评价、恶意诋毁攻击等乱象,不仅侵害企业人格权益,也会扰乱公平竞争秩序,挤压企业创新投入和转型发展空间,加剧行业无序内耗。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网络测评应当遵循的事实基础、专业边界和责任后果,释放了恶意贬损企业商誉必将付出法律代价的鲜明信号,为企业安心创新、稳健经营提供有力司法保障,也有助于引导行业竞争回归产品、技术和服务本身。
奔流新闻线索报料方式
报料热线:13893646444(微信同号) 13993123681 0931—8159555
报料邮箱:1902937948@qq.com
点赞
|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