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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1小时前
关于对赵宇阳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
赵宇阳:
经查,你作为证券从业人员,公开发表不当言论,不符合《证券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管理规则》(中证协发〔2022〕116号)第二十七条第十三项的规定,反映你未能遵守证券从业人员执业行为规范,违反了《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227号)第二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根据《证券基金经营机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从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你应当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对上述问题完成整改,并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管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管措施不停止执行。
吉林证监局
2026年7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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