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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日报客户端1小时前
“不是说‘没咬到就不全是我的错’,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8月10日,贺兰县人民法院德胜法庭里,承办法官为一起宠物扑咬致人受伤的纠纷进行调后答疑:“‘造成损害’不仅包括直接撕咬,还包括因宠物追赶、吠叫等危险行为。也就是说,只要宠物的危险行为与损害结果的发生存在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饲养人便难辞其咎,需要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这起纠纷源于两年前。老张带着年幼的孙女在小区散步,行至李某别墅门口时,一只未拴绳的宠物狗突然狂吠着窜出,扑向老张和孙女。护孙心切的老张本能地进行阻挡和躲闪,不料脚下失衡重重摔倒在地,造成身体多处骨折,经鉴定构成九级伤残。事后协商具体赔偿事宜时,李某认为自家小狗并未接触到老张,只愿意承担部分责任,并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多次协商无果,老张诉至贺兰县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组织双方有序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后,结合同类判例进行耐心释法析理,明确指出李某作为宠物饲养人,未尽到合理的看管义务,应承担全部侵权责任。至于具体赔偿费用,根据双方提供的鉴定报告,合理排除基础疾病的治疗费用后,按照法律规定的赔偿标准,组织双方逐一核算。
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李某在期限内一次性赔偿老张医疗费、残疾赔偿金、护理费等各项费用共计1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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