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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日报客户端59分钟前
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
2026年第51号
公布优化调整挖泥船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的决定
【发布单位】安全与管制局
【发布文号】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6年第51号
【发文日期】2026年10月19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有关规定,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经国务院批准,决定优化调整挖泥船相关物项出口管制措施,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
一、8A901.f.1.挖泥船泥泵相关物项
(一)8A901.f.1.a.具有以下两种特性的挖泥船泥泵(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13709120、8413709980):
1.吸口内径大于等于0.55m;
2.泵最高转速小于等于400rpm(r/min)。
(二)8A901.f.1.b.专门设计用于8A901.f.1.a项所管制物项的关键零部件:
1.泵壳内径大于等于1.3m的挖泥船泥泵泵壳,包括内、外泵壳(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13910010);
2.叶轮直径大于等于1.3m的挖泥船泥泵叶轮(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13910010)。
技术说明:“吸口”是指泥泵在工作过程中流体或者介质的进入口。“泵壳内径”是指泵壳内孔直径。“叶轮直径”是指叶轮叶墙的外圈直径。
二、8A901.f.2.挖泥船耙头
用于耙吸式挖泥船,吸管直径大于等于0.55m的耙头(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79109010)。
技术说明:“吸管直径”是指耙头排出口的内孔直径。
三、8A901.f.3.挖泥船绞刀
用于绞吸式挖泥船,刀圈外径大于等于2.1m的绞刀(参考海关商品编号:8479109010)。
技术说明:“刀圈外径”是指绞刀头底座的外圈直径。
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
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加强出口物项识别,属于管制物项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属于两用物项”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指标、性能等接近的,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不属于管制物项”并填写具体参数、指标。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准确、真实性存疑的,海关将依法质疑,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
本公告自2026年11月18日起正式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同步予以更新。
商务部 海关总署
2026年10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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