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牛新闻客户端2小时前
记者从自然资源部了解到,近日自然资源部会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了新修订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从强化储备计划管理、明确入库储备标准、规范实施前期开发、资金管理等方面提出具体要求。
土地储备是指县级(含)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落实和维护所有者权益,依法取得土地、实施资产管护、组织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行为。
《办法》明确,各地应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土地储备三年滚动计划,合理确定未来三年土地储备规模,对三年内可收储的土地资源,在总量、结构、布局、时序等方面做出统筹安排,结合城市更新、成片开发等工作划定储备片区,优先储备空闲、低效利用等存量建设用地。
《办法》指出,储备土地必须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存在污染、文物遗存、矿产压覆、洪涝隐患、地质灾害风险等情况的土地,在按照有关规定由相关单位完成核查、评估和治理之前,不得入库储备。可以纳入储备范围的土地包括:
依法收回且原使用权已注销的国有建设用地;
收购的国有建设用地;
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
其他依法取得的国有建设用地。
《办法》还明确,入库储备土地必须是产权清晰的土地。收购土地的补偿标准,由土地储备机构与土地使用权人根据土地评估结果等协商,经同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确认。
(总台央视记者 杨潇 金晓曦)
编辑 : 胡妍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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