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20小时前
一段时间以来,黄金价格不断创下历史新高,消费者和投资者纷纷涌入,掀起了一阵“黄金热”。有人说,“买金”既是投资,也是消费。在黄金市场持续火热的当下,切记做好风险防范,避免“贪小便宜吃大亏”。
投资境外黄金赚取高额利润 小心落入诈骗圈套
高先生与小王是朋友关系,一日,小王找到高先生称,某国黄金与国内黄金存在差价,每克差价可达百元,从该国购买黄金到国内出售可以净赚2倍之多,希望高先生与自己共同投资。届时高先生出钱投资,小王前往购买并回国销售,产生的利润二人平均分,投资周期在两个月左右,能有10%到15%的收益。面对诱惑,高先生非常心动,当即同意投资60万元支持小王购金。后小王动身前往国外,期间曾支付一个周期的收益。但很快,高先生便收到小王的消息,称其准备回国时,该国海关以其超额携带黄金、未支付罚款为由将其携带的黄金扣押,也未给其出具任何证明。本次行程因黄金没有带回未挣到钱,也没有利润能够返还高先生。小王承诺将尽快还清相关钱款,但此后高先生一直找其要钱均未得到回应,后向公安机关进行报案,检方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查明,小王称其在国内某银行兑换美元后出境购买黄金,但并无兑换美元的购汇记录;小王称其购买了黄金并被国外海关查扣,但并无扣押凭证或相关材料予以证实,法院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小王有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
【法官说法】
本案中,小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大家不要轻信“天上会掉馅饼”,要切记收益与风险并存,那些声称低风险、低成本、高利润的投资项目往往可能是他人精心打造的骗局,进行投资时一定要保持高度警惕,根据自身情况进行谨慎投资。同时,购买黄金、进行投资时,一定要认准具备资质的正规渠道,要谨慎分辨该投资行为是否真实合法,如果不慎被骗,注意妥善留存证据,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处理。
黄金店里投资黄金 建议认准正规渠道
何女士听闻投资黄金可以升值,因此想要购入一些投资金条。来到金店后,店员极为热情地向何女士推荐了黄金托管业务,即在购买后将金条继续交由金店托管,何女士可逐年领取托管所产生的利息。托管期间,何女士可随时携带《托管凭证》及身份证从该金店提取实物或变现。何女士很心动,认为金条留在金店还能继续产生利益,安全性也有保障,遂在店员的引导下购买了上百克投资金条,并与金店签订《销售单》及《托管凭证》。托管期间,何女士托管的黄金及逐年产生的利息均为正常状态,但多年过去,金店资金出现问题,无力支付何女士金条及利息,后金店因经营不善闭店。何女士诉至法院,要求金店所在公司退还自己购买黄金的款项。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金店未按约交付金条或支付回购款的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支持了何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当下购买黄金的热潮正盛,一些店铺推出托管金条、现金投资等“业务”,在难以辨别活动真实性、可靠性的前提下,一些投资者以为自己做成了一笔稳赚不赔的买卖,殊不知可能恰恰落入不怀好意者的陷阱。司法实务中,有的人打着投资黄金的幌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以此骗取集资款,构成集资诈骗罪;有的金店虽无意实施犯罪或违约行为,但可能因经营不善等原因无法履行合同约定,导致投资者的盈利目的落空,甚至无法取回本金。因此,在投资过程中,一定要通过具备从事金融活动业务资质的正规渠道进行投资,如果是购买黄金饰品,也要认真核实店铺资质、经营范围,要善于辨别各类营销术语,根据自己的经济能力、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综合进行投资或交易。
他人帮忙代购黄金 小心买到假货
小雨和小杰通过朋友介绍相识,小杰声称可以较为划算的金额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代购金条。小雨平时喜欢投资黄金,正值金价稳定时,遂委托小杰在某电子商务平台上代为购买“黄金薄片投资金条”,并向小杰转账4万余元。小杰收款后,并未如约购买金条,而是网购了贵重金属模型冒充“黄金薄片投资金条”邮寄给小雨,骗取了相关钱款。案发后,小杰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检方以诈骗罪提起公诉。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已构成诈骗罪。鉴于被告人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认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且已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故对其依法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法官说法】
为了谋取更大的经济利益,一些投资者会选择通过代购方式购买黄金,以此节省所谓的“差价”。近年来,代购黄金饰品、投资性黄金等行为不在少数,但是投资者要擦亮双眼,收到产品后及时仔细辨别黄金真假,如果是在正规商铺、平台进行的代购,应及时向代购人索要购物发票、付款凭证等证据,收到货物后及时鉴别真假,如购买到假冒产品,及时留存证据,并向公安机关等部门报案处理,依法维权。在黄金价格持续走高的背景下,不论是进行投资还是消费,购买投资性金条还是黄金饰品,都建议通过正规渠道,在经济能力范围内理性购买。
(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文/海淀法院 陈一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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