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定西客户端14小时前
大家说法
利用私设的暗管,绕过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应如何认定及处罚,一直困扰着环境执法甚至环境司法人员。
《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第三十九条禁止通过渗井、渗坑等非法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违反此规定者,将被责令改正或停产整治,并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者,将被责令停业或关闭。
通过私自设置的隐蔽管道绕过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在事实上构成单一行为。然而,该行为同时触犯了多项法律规范,类似于刑法理论中所称的想象竞合。行为人仅实施了一次行为,而作为评价基础的也是这一单一行为。现行的行政及环境法律法规并未明确规定想象竞合的问题,我国刑法总则亦未明确阐述想象竞合犯及其处理原则。尽管如此,刑法分则的某些条款显然认可了想象竞合犯的存在,并规定对想象竞合犯仅适用较重的法定刑。
首先,探讨“未经规范排放污染物,规避监控”的行为是否构成篡改数据。《环境保护法》明确禁止篡改、伪造监测数据,并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配套办法之一的《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详细列出了逃避监管的违法排放行为,但未明确包括未经规范排放的行为。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则将“稀释排放、旁路排放或未经规范排放”等行为视为篡改监测数据,并针对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弄虚作假行为进行了规定。
根据《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2012年施行),排污或运营单位若规避监控设施排放污染物,将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条或《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六条第(二)项受罚。《水污染防治法》2017年修正后,罚款提高至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大气污染防治法》2015年修订后,罚款同样提高至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并规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罚。2018年对该法的修正未改变行为描述和法律责任。
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利用私设的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的法律责任为“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通过暗管违法排放水污染物,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由此可见,利用私设的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相较于“将部分或者全部污染物不经规范的排放口排放,从而规避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控”的行为,法律规定的行政处罚更为严厉。因此,利用私设的暗管,绕过自动监测设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应仅认定为单一违法行为,即利用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并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进行处罚,即依据《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的规定进行处罚。
作者系河北环境工程学院教授、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中国环境APP
觉得不错请分享并点“在看”哦~
奔流新闻线索报料方式
热线:13893646444(微信同号)
拍客:710060272@qq.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