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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杨某与某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购买河南某公司开发的房屋。后某公司与某服务股份公司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将其开发的小区委托某服务公司提供前期物业管理服务。2021年某服务公司正式入驻,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杨某认为其从2021年开始向某服务公司缴纳物业费,期间多次要求某服务公司出示物业服务合同履行及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小区业主共有产权部分使用情况等内容,某服务公司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侵犯其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法院认为,业主享有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本案中杨某作为小区业主,享有法律规定的小区业主知情权,该权利的取得基于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对于杨某的各项具体诉讼请求结合其他法律规定,法院依法判决某服务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如实公示小区物业服务的履行情况;电梯、消防等具有专业技术要求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保养单位名称、资质、联系方式、维保方案和应急处置方案;物业管理区域内车位、车库的出售和出租情况。
法院说法
业主知情权是业主了解建筑区划内涉及业主共有权以及共同管理权相关事项的权利。业主应当以合理方式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行使知情权,物业公司也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保障业主知情权,共同打造和谐有序的社区生态,促进社区治理良性运转。本案中杨某依法行使业主知情权,某服务公司也应当在法律法规所规定的可公开事项范围内切实保障业主享有的知情权。
良好的人居环境是居民幸福生活的基础。一个温馨舒适、安全有序的小区环境离不开物业服务公司的贴心服务,更离不开全体业主的共同配合,对于业主知情权受到侵害物业服务存在瑕疵等问题,物业服务公司应当积极作为,主动与业主协商,寻求最佳解决方案,共同打造温馨幸福的居住环境,实现幸福感、满足感的持续跃升。
完
文:王菡 陶媛
编辑:叙鸣
审核:李坤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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