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鲁壹点客户端5小时前
在全球化经贸往来日益频繁的今天,跨境债务纠纷的解决往往面临“胜诉易、执行难”的困境。近日,济南市法学会“一带一路”法学研究会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涉外团队凭借精湛的专业能力与丰富的实务经验,与其战略合作伙伴韩国在宥律师事务所大林分所紧密协作,成功代理了山东济南某企业申请韩国法院承认并执行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一案,最终获得韩国首尔东部地方法院全面支持!此案系济南市法院判决在韩国获得承认的首例案例,标志着中韩司法协作实践的重大突破,也为中国企业海外维权提供了标杆性参考。
一、案件背景:跨境贸易遇违约,国内胜诉后执行遇阻
2023年,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客户山东济南某企业(下称“A公司”)与韩国某农产品公司(下称“B公司”)达成代销合作。然而,B公司在收到货物后长期拖欠货款,经协商,双方签订《付款协议》,并由B公司法定代表人金某某提供连带保证责任。协议签订后韩方仍拒不履约,A公司遂向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获得胜诉判决,法院判令韩方支付货款本金、利息、违约金及诉讼费用。
尽管国内判决已生效,鉴于被告在中国境内无可供执行财产,如何使这一判决跨越国界得到有效执行成为了一个挑战。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司法程序和文化背景差异,使得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成为一个复杂且艰难的过程。在这种情况下,该所接受委托后,组成专业团队,与韩国在宥律师事务所大林分所协同配合,启动中国法院判决在韩承认与执行程序,并就相关法律要件进行全面研判与证据准备。
二、破局关键:精准把握韩国法院承认外国生效判决的法律要件
依据韩国法律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在韩国获得承认与执行,需符合韩国《民事诉讼法》第217条所规定的要件:
1. 根据韩国的法律或条约规定的国际裁判管辖原则,承认该外国法院具有国际裁判管辖权;
2. 败诉的被告已按照合法方式接收到起诉状或相应的文件以及开庭通知书或命令,并且给予了必要的时间以便进行抗辩(公告送达或类似方式送达的情况除外);虽未签收,但已应诉;
3. 从该生效判决的内容及诉讼程序来看,承认该判决不得违背韩国的公序良俗或其他社会秩序;
4. 需具互惠原则,即韩国与该外国法院所属国家之间的判决承认条件在重要方面不存在实质性差异,也未显著失衡。
经过深入研究与精心准备,我方依据韩国《民事诉讼法》第 217 条的规定,逐一论证中国法院判决满足韩国承认外国判决的各项条件:
1.本案系中国法人对曾居住在中国的韩国公民提起诉讼,国际司法管辖权成立;
2.被告已收到中国法院送达文件并参与应诉,行使了充分的抗辩权;
3.中国法院的判决系基于双方自愿签署的协议,并无违背韩国善良风俗或公共秩序的情节;
4.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如外国法院判决不违反中国法律基本原则、国家主权、安全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基于互惠或国际条约原则予以承认。中韩两国在外国判决承认问题上基本达成实质平衡,符合互惠原则。
最终,韩国首尔东部地方法院完全采纳我方观点,并于2025年6月9日作出判决,正式承认了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效力,并准予强制执行。
三、里程碑意义:济南司法判决“走出去”的首次突破
此案为济南市法院判决在韩国法院获得承认的首例,具有重要的实务突破意义,为后续类似案例提供了宝贵的典范。
面对复杂多变的国际经贸环境,法律风险防控与跨境争议解决能力,已成为企业出海路上的关键一环。本案不仅彰显了该在涉韩纠纷处理方面的法律专业能力,也为中国判决“走出去”提供了有力示范。未来,山东博翰源律师事务所将继续以专业为基石、以实效为导向,持续深耕跨境法律实务,助力更多中国企业“出海无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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