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日报客户端4小时前
“中人”狭义上是指在各类关系中发挥说合、见证、担保、调解等一种或多种作用的非官方中间群体,常见的称谓有中、中人、见人、中见、中保人、居间、笔中等。“中人”普遍参与到清代地方社会各类事务的契约缔结中,其参与使契约签订的过程具有了公开性。在熟人社会,这种公开性带来强大的舆论监督和惩罚压力,“中人”成为保障契约履行的有效机制,并逐渐成为契约成立不可或缺的要件。选择什么人作为“中人”,可能是写立水程、郑重请托的,是掌握地方话语权的头面人物,也可能是随意的、偶然的,是邻居或是路人,选择的“中人”可能是一个人,也可能是一群人。笔者尝试讨论是什么影响或决定了“中人”的选择。
发挥何种作用是选择何人为中的决定因素。选择何人为中,学界多认为“面子”大小是选择“中人”的标准。而我们通过观察徽州地方社会诸多事务对“中人”的选择发现,“中人”的选择不以地位、经济、威望为拘,“面子”的大小并不是选择“中人”的绝对标准。一般情况下,亲族担任中人较为普遍,妇女、佃人也可以作中参与到契约关系中。选择什么人作中,是契约双方在特定的社会关系网络中根据具体情况、实际需要选择的结果,交易双方关系的远近亲疏、社会身份地位的高低差距、交易的难易程度、参与的人数多寡、涉及的金额大小都会影响“中人”的选择。“中人”的选择是以上因素综合考量后的结果,而其决定因素在于需要“中人”发挥何种作用。
在仅发挥见证作用的需求下,“中人”的选择宽泛且带有一定的随意性。如果交易双方关系亲密,彼此熟悉情况以及产业状况,不需要“中人”居间介绍、丈量确权、担保调解等,选择“中人”具有一定的随意性,在交往圈中品质良好的任何人都可以为这场交易作中。如徽州一份卖地契中有“遇见人”叔谢则贤,这份契约买卖双方彼此熟识,对彼此的产业情况也很了解,从“中人”具体称谓为“遇见人”分析,可能在准备签订契约时,谢则贤刚好经过被临时拉来作为中人。也就是说,在这场交易里,交易双方只需要“中人”发挥见证的作用,这一特征就决定了作中之人并不需要经过特别的选择。他不需拥有能力、技术、专业知识、财富或威望,只要立契时恰好在场,就有可能被请来作为“中人”。仅仅发挥见证作用的“中人”可以由任何人来充当,其人员的身份构成也更复杂,“中人”可以是族长、生员,也可以是叔、兄、弟等亲人,妇女、佃人这些身份的人也可以作中见证。
交易中的技术需求会限制“中人”的可选择范围。如契约中一类特殊的“中人”——代笔中人,他们需要具备一定的书写能力,熟悉或相对清楚文书的书写格式。我们在清代徽州契约文书中见到各种各样的不同身份的代笔中人,如代笔中生员汪景儒、代笔房东谢正宗、依口代书亲眷陈功、秉笔族兄黄希圣、代书僧能有。写契作用的需求决定了其选择是固定在一定范围内的,在那些受过一些识读教育的人或取得一定功名的人中选择。再如在涉及经济林的买卖典当中,“中人”要对树木成材期进行预估、对树木品评,这类“中人”的选择更倾向于当地的栽手。他们拥有一定的专业技能,并熟悉山林买卖的市场和行情。
预设纠纷的可能性越大,契约双方社会地位差距越大,“中人”的选择越倾向于有“面子”者。在交易人数较多、涉及金额较大、交易期限较长时,交易双方预设到这类契约签立后很有可能发生纠纷,而纠纷的调解能否成功很大程度上靠的是调解人的权威、“面子”、社会地位,因此妇女、佃人等很少被选择作为这类契约的“中人”。如合同、议墨、分家这类涉及人数较多的文书,“中人”大多为有“面子”的族长、生员等地方精英。再如,交易双方社会地位身份差距较大,就需要一位强有力的“中人”出面作中。地位较低的一方需要“中人”为其争取更高的价格,包括以后反复多次的找价,都需要“中人”的“面子”。一旦发生纠纷,地位较低的一方还需要通过“中人”的社会地位来确保其权益,而地位较高的一方也需要“中人”的影响力对地位低的一方产生威慑,防止其无理耍赖的行为。
选择单一“中人”还是复数“中人”。在一些情境下,“中人”不以单一个体出现,存在几人、十几人,乃至几十人担任“中人”的现象,如《同治八年三月兰吕氏等立杜断绝卖基地文契》中“中人”多达24人。滋贺秀三在《明清时期的民事审判与民间契约》中提及“复数的第三者”,吴欣则提出“中人群体”这一概念。那么,在何种情境下会选择复数“中人”为中?
在女性作为立契者时,“中人”往往是复数出现。女性作为立契者大致有三种情况:女性独立作为立契人、立契人为女性长辈与男性晚辈、多位女性为立契人。《清咸丰元年闰八月项门叶氏立杜断绝卖屋赤契》中项门叶氏仝孀媳孙氏以六十两将房屋卖给邱姓,此项交易不但立契人为一对寡居妇人,而且数额较大,其“中人”为三类人组成的复数中人,族人迎川、贯之,亲房朝发、长铃、富金,姻亲孙南英、国瑞、辅卿共8人。在中国传统社会,女性的权利与地位较难通过自身改变,文书中女性立契多写有“并无威逼等情”的字样,她们需要借助于外界的力量,比如用更多的“中人”来获得稳固的心理安全感以及实际性的保障。
在涉及金额较大的交易,或契约一方或双方人数较多时,需要复数中人形成的合力以增强契约的约束力并平衡各方关系。契约交易额越大,双方各自承担的不稳定性与风险也就越大。立契者为多人时,就表明标的物的所有权并非一个人独有,典当、买卖、分割等都会牵扯各方利益,契约签订后产生纠纷与出现各种问题的可能性增大。在中国传统社会,契约的保障有一部分来源于“中人”的公开性带来的道德监督以及舆论产生的压力。复数中人所形成的公开领域比单个“中人”要大得多,意味着更广的公开性,可以形成更强的合力,对企图违约者会产生更大的心理及现实阻力,同时各方的“中人”也可以平衡各位产权人的利益。除考虑到对违约行为的防止之外,复数中人可以在纠纷发生时提供更可靠的“人证”保障。单一中人死亡、在外、对任意一方偏袒都会直接影响到纠纷诉讼的结果,而复数中人的存在则最大程度预防了上述情况的发生,起到预设和保障的作用。
“中人”是一种现实的存在,也是一种观念的存在。如在《康熙六年汪小龙卖山契》中买主是李心如,而中见人也是李心如,除此之外,我们也看到了诸如妈、爸、妻等作中的现象。显然在这些情况下,交易双方选择的作中之人仅仅为一个象征符号。即使如此,双方依然要“请中”,因为他们认可“中人”是契约成立不可或缺的要件。“中人”的观念来源于习惯,这种习惯是人们在生产生活中反复调试下,逐渐保留那些有助于维护自身权利的选择积淀而成的。当“立契有中”延续千年成为一种传统后,“中人”成为一种具有保障契约实施功能的信用符号,最终走向固定化、程式化,一直存续至今。
(本文系国家社科基金青年项目“‘中人’与清代地方社会”(21CZS028)阶段性成果)
(作者系安徽大学徽学研究中心副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古代史研究所博士后)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报》2025年6月25日第3161期
作者:郭睿君
奔流新闻线索报料方式
热线:13893646444(微信同号)
拍客:benliunews@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