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流新闻7小时前
奔流新闻讯(记者 欧阳海杰)近日,兰州市医疗保障局制定出台《兰州市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明确生育保险费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合并缴纳,由税务部门依法征缴。公务员及事业单位(含参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执行的其他单位、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缴费费率为8.35%,其他用人单位缴费费率为9%,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11%,灵活就业人员缴费费率为5.4%。
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费
《细则》规定,参加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职工(含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生育保险实行市级统筹。用人单位应当为本单位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为其办理生育保险缴费手续,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失业保险基金列支。灵活就业人员由个人按规定缴纳生育保险费。
参保职工连续中断缴费在3个月(含)以内,再次缴费当月整体补缴本次中断期间保费的视同连续缴费,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中断缴费在3个月(含)以内未按规定补缴以及中断缴费在3个月以上的,中断期间的生育保险待遇不予支付。
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发放标准为1000元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公务员及事业单位职工(含参照公务员及事业单位执行的其他单位职工、自主择业军队转业干部)、灵活就业人员、退休人员以及男职工配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企业在职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
生育医疗待遇享受起始时间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一致。生育医疗待遇包括:
1.生育医疗费。包括产前检查费,产前疾病筛查费,分娩医疗费,分娩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
2.计划生育项目医疗费。包括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施行输卵管、输精管结扎或者复通手术,人工流产、引产术等发生的医疗费;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诊治合并症、并发症的费用。
参保女职工产前检查费按照定额发放,发放标准为1000元。在指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产前疾病筛查费按定额报销,报销标准为160元。男职工配偶未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其发生的生育及计划生育项目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按照女职工生育医疗待遇标准的50%报销。
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参保职工可享受生育津贴
根据《细则》,参保职工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生育医疗费用,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超出生育保险支付范围外的自费费用由参保职工个人承担,可使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资金和家庭共济账户资金支付。
参保职工在省外发生的以及在省内因其他原因未直接结算的生育医疗费用,由个人全额垫付后,在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一年内向参保地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按照参保地就医政策进行手工零星报销。
生育津贴待遇包括:参保女职工产假津贴和参保男职工护理假津贴。生育津贴待遇支付期限按甘肃省现行规定的产假和护理假期限执行。
企业在职职工生育津贴待遇按照参保职工本人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连续12个月的平均缴费工资基数为标准计发。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生育津贴待遇计发标准按照全省统一规定执行。
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已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参保职工方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其中,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按照企业职工缴费标准在兰州市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省内参保职工跨统筹区转入兰州市后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按照企业职工缴费标准在原参保地和兰州市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省外参保职工跨统筹区转入兰州市后生育或者终止妊娠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前按照企业职工缴费标准在原参保地和兰州市连续缴费满12个月的,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当月起在兰州市连续缴费满6个月的次月起可享受生育津贴待遇。
用人单位或参保职工应在生育或者终止妊娠后一年内,向医疗保障经办机构申请享受生育津贴待遇,对符合条件的由医疗保障经办机构或委托的第三方机构,将生育津贴一次性发放给职工。
奔流新闻线索报料方式
热线:13893646444(微信同号)
拍客:benliunews@163.com
编辑:杜平海
欧阳海杰
奔流新闻记者 全域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