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里河发布3小时前
因未按时偿还银行贷款,一对离婚夫妻被银行告上法庭。近日,七里河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案情回顾:贷款买房后离婚拒还款
杨某与妻子雷某为购买婚房,向某银行贷款23万元,并以所购房屋作为抵押办理了登记手续。后杨某与雷某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手续,并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杨某所有,贷款由杨某负责偿还。但离婚后,二人累计逾期6期未还款,拖欠本金9万余元及利息2千余元,银行遂将二人诉至法院。
法院判决:离婚不免除共同还款责任
法院认为,杨某二人与银行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系当事人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认定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某支行在合同签订后向依约向指定账户足额支付了出借款项,已经履行了贷款人的合同义务。杨某夫妇二人作为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构成违约。杨某与雷某在贷款发放后办理了离婚登记,双方对婚内债务的负担作出了明确约定,也无法对抗某某支行要求杨某、雷某履行还款义务的权利,只能在承担还款责任后再依据双方离婚时的约定另行追偿。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法条规定,判决原告某支行与被告杨某、雷某签订的《个人购房借款/担保合同》项下借款提前到期;被告杨某、雷某向原告某某支行归还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及复利;若被告杨某、雷某未履行本判决第二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则原告某支行有权对已抵押的被告杨某名下的房屋拍卖、变卖或折价所得价款在抵押合同约定范围内优先受偿。
法官释法:夫妻债务如何处理?
主审法官表示,夫妻共同债务不因离婚而免除责任。即使离婚协议约定债务由一方承担,债权人仍有权要求双方偿还。债务人清偿后,可依据离婚协议向另一方追偿。本案中,房贷属于婚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二人须共同履行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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