奔流新闻18小时前
日常生活中,夫妻一方对外借款后,债务究竟是个人承担还是夫妻共担?这一问题常常引发纠纷。近日,兰州市西固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借款案件,清晰阐释了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依据,为类似纠纷处理提供了参考。
张某与王某是朋友。2023年底,王某以个人名义向张某借款20万元,并出具有自己和妻子黄某共同签名的还款承诺书。借期届满后,王某未还款,张某联系不上王某,遂将王某与黄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共同还款。
法院受理后,因无法联系王某,先行联系了黄某。黄某到庭后十分惊讶,表示对借款一事毫不知情。她称与王某因感情不和早已分居,对其情况毫不知情,更不知其下落,并出示了2022年后二人鲜少联系的聊天和通话记录作为证明。
对于还款承诺书上的签名,黄某坚称系王某伪造,自己从未签署。张某承认未亲眼看见黄某签名,但不相信签名为假,便申请笔迹鉴定。鉴定结果证实签名确非黄某本人所签。然而,法院并未仅凭伪造签名直接认定黄某无责。因借款发生在二人婚姻存续期间,若能证明借款用于共同生活,仍可能被认定为共同债务。
办案法官调取黄某银行流水,发现其仅有正常工资收入,无不明来源入账,结合二人分居多年的事实,最终认定该借款为王某个人债务。法院判决王某单独向张某还款,驳回张某对黄某的诉求。双方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民法典》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见,只有在夫妻双方共同举债或一方举债但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或没有用于家庭生活所负的债务,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西固区人民法院提醒,在向夫妻一方借款时应根据借款的数额、理由等明确借款用途,如实在无法明确,最好要求另一方签名确认或通过其他方式得到另一方追认,以便于发生纠纷后主张夫妻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同时防止夫妻之间相互转移财产妨害自己实现债权。
文丨奔流新闻记者张秀芸 实习生李芳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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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杨倩云
张秀芸
奔流新闻记者 市民新闻
Centaurus文
2025-07-16
原来如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