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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4日,武汉市民蒋先生向南国早报反映,他委托德邦快递托运一台索尼电视机,运输过程中电视机受损严重,自己支付了保价费约定保价5000元,但德邦快递公司却仅愿赔付800元,双方就赔偿问题产生分歧。
7月18日在寄送当天,蒋先生的索尼电视机能正常使用。图片均由蒋先生提供
据蒋先生介绍,7月18日,他将一台购于2009年、当时售价17500元的52寸索尼电视机,委托德邦快递从武汉托运至山西长治。快递员上门收货时,在搬运过程中不慎将电视机掉落在铁质门槛上,当时撞击声很大。然而,快递员并未拆开包装检查,而是直接将电视拉走。蒋先生支付了334元运费(含运费、包装箱费)和20元保价费,保价金额为5000元。
7月25日,电视机到达目的地山西长治,蒋先生验货时发现电视机屏幕碎裂,边框掉落了一块,随即拒绝收货。蒋先生认为,电视机在托运过程中受损,德邦快递应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但德邦快递却以二手家电不保价为由,只愿意赔付800元。
7月25日,电视机到达山西长治,蒋先生验货时发现电视机屏幕已碎裂。
“我多次协商都没有用,打邮政总局电话投诉好几次,结果也不理想。”蒋先生说,德邦方面还出示了一份他签字的特定托寄物赔付标准协议,上面注明:在快递到件且外包装无损的前提下,因二手电子产品出现表面划痕、磕损、功能损坏等问题,德邦快递无赔偿责任。但蒋先生强调,当时他只是在快递员的手机上签字,“我以为就是普通托运签字,根本不知道是免赔合同,合同内容完全没看到,而且快递员也没有提醒我二手家电不包赔,还收了我20元的保价费”。
德邦快递员让蒋先生在手机上签的特定托寄物赔付标准协议。
蒋先生表示,自己在托运时已经购买了保价服务,德邦快递理应遵守相关法规,履行赔偿责任。
针对此事,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联系了德邦快递媒体事务组的李女士。李女士称,经核实,货物外壳确实存在损坏情况,公司对此深感歉意。但她表示,根据双方协议约定,在进行赔付时,会参考货物实际价值、保价以及货损情况。这台电视机已经购买了16年,目前在二手市场的价值为499元至800多元,因此公司按照800元给出赔付方案,对于蒋先生超出货物实际损失的索赔要求,公司确实无法满足。
对于德邦快递的说法,蒋先生并不认同。他认为,自己购买保价就是为了在货物出现损坏时能得到相应赔偿,不能因为电视机是二手的就降低赔偿标准。
广西阳泰律师事务所谢青松律师指出,《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如果保价金额低于实际损失的,通常按保价金额赔偿,但保价金额并非越高越好,保价金额高于物品的实际价值时,快递公司通常会按实际损失赔偿。如蒋先生对800元的赔偿金有异议,可以向电视机厂家或销售方进行咨询,了解该款电视机的二手价值后,再与德邦快递进行协商。
目前,蒋先生仍在维权,双方尚未就赔偿达成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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