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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视新闻2小时前
1元“秒杀”汽车被拒发货 法院判了: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
只需1元钱,就能买到一辆价值11万余元的汽车,这样看似天上掉馅饼的好事,真的能实现吗?成都的市民陈某就遇到了这样的网购经历,他在某电商平台成功以1元钱拍下了一辆新能源汽车,订单甚至显示即将发货,可最终不仅没拿到车,1元钱付款也被退回。商家给出的理由是该链接只是测试链接,并非真实售车活动。双方的纠纷最终闹上了法庭,近日,该案作出了判决,法院是如何认定的呢?
2025年5月31日,成都市民陈某在某网络平台看到一条由商家发布的推广信息,内容涉及“买车养车”相关活动,并宣称“更多又好又便宜的汽车好物,戳图下单”。随后,陈某点击了其中的网页链接,页面跳转至“某新能源体验中心官方旗舰店”,而让他意外的是,其中一款新能源汽车标价仅为1元。
当陈某拍下商品后发现,他不仅成功用1元拍到了这款汽车,而且订单状态也显示为“正在出库”及“仓库正在处理中”,物流信息更是明确,该订单将在3天后发货,4天后就能送达。然而等待多日后,陈某不仅没有等来拍下的汽车,他当时支付的1块钱也被商家原路退回。陈某认为商家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并于2025年7月1日将商家告上了法庭。

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综合审判二庭副庭长 周捷:陈某觉得既然他已经完成了支付,并以1元价格拍下了汽车,商家就应该履行发货义务,但是商家却以测试链接和活动未完善为由拒绝发货,构成了根本违约,因此诉至我们法院,要求商家继续履行发货义务或赔偿其相应损失。
“商品页面是否构成明确要约”
成争议关键
2025年10月17日,成都铁路运输第一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庭审中,原被告双方围绕“商品页面是否构成一个明确的要约”这个核心焦点,展开了激烈辩论。
原告陈某诉讼代理人:原告认为,被告作为商家在电商平台发布商品信息,理应对价格、库存等关键信息严格把控,其以系统错误为由拒绝发货,不能免除其法律责任,更不能以此为由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原告作为普通消费者基于对平台及商家的信任进行交易,被告的行为不仅使原告未能获得心仪的商品,还耗费了大量的时间、精力去维权,给原告造成了诸多不便和经济损失。
被告某商家诉讼代理人:在2025年5月31日下午1时55分,原告曾向客服询问,汽车购买链接为什么不见详细规则,客服核实后告知原告,目前这个链接还没有做好,不建议他下单。

法院审理后查明了关键事实,原告陈某下单的时间为2025年5月31日14时02分,而在早于陈某下单的时间,也就是当天的13点56分,商家客服明确告知陈某链接未做好、不建议下单。同时,法院还发现,案涉商品的网页中,并未完整展示该款汽车的具体参数,且存在多处信息矛盾的问题。
法院认定原被告双方
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
最终,法院结合原被告双方的陈述,在全面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认定原被告双方的买卖合同关系不成立,并于2025年12月29日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陈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周捷:商家已经提前告知陈某为测试链接,那么就可以视为双方并未对交易行为达成合意,所以买卖合同关系不能成立。从商品的信息来看,车辆的颜色、配置以及参数等信息标注得并不完善,有一些规格参数存在前后矛盾的问题。依据民法典第472条关于要约的规定,信息并不具体明确,因此不能构成有效的要约。
据主审法官介绍,这起1元购车纠纷案的判决既充分考量了网络交易的特殊性,又平衡了消费者合法权益与电商行业的健康发展,同时也为广大消费者和电商商家作出了指引,引导消费者理性消费,督促商家规范经营,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网络交易环境。
按保价金额赔
还是按损毁物原价值赔?
当我们在寄送一些贵重物品时,快递公司提供了“保价服务”,如果运送途中受损,能按保价金额获赔。
北京的康先生通过快递寄出了两块水晶工艺品,一共保价了3000元。相当于每件工艺品保价1500元,后来,其中一块在运输中严重破损,康先生找评估公司作价将近15万元。于是,他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按原价赔偿。
由于双方在赔偿金额上无法达成一致,康先生将快递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对方按照第三方鉴定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赔偿148500元,并承担2000元的鉴定费用。
那么,究竟是按照损毁物品的原价值进行赔偿,还是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呢?在法庭上,原告康先生和被告快递公司围绕着这一核心争议焦点展开了争论。
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法院审理认为,本案中,原告康先生通过被告快递公司快递服务业务寄送物品并支付运费,双方形成快递服务合同关系。被告作为提供快递服务的一方,掌握涉案快件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负有妥善保管并将快件安全送达指定收件人的义务。原告所寄物品在邮寄途中损坏,被告快递公司就此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赔偿金额,法院认为,应依据双方事先约定的保价条款来确定。
法院判决快递公司
赔偿货物损失15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快递公司同意赔偿1500元,该金额不低于法院依法核算的应赔数额,故对此不持异议。最终,法院判决被告快递公司向原告康先生赔偿货物损失1500元,驳回康先生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提示,如今快递服务已经十分普遍,大家在寄递贵重物品时,要根据物品实际价值合理选择保价金额,以免因未足额保价而蒙受损失。而作为快递企业,也应切实履行对保价等关键条款的提示和说明义务,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与合法权益。
来源|央视新闻(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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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柴立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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