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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眼新闻客户端1小时前
3月30日,“天眼问政”栏目收到网友唐女士求助称,位于贵阳市花溪区的友盈超市拖欠多家供应商数百万元货款,唐女士所在公司起诉该超市且获判决后仍未收到相关款项,该超市疑似更换经营主体,债权人要债困难(相关报道:【天眼问政】欠债超市即将“易主”,百万货款找谁结算?)。

超市门口。
该事件中,超市经营主体变更对债务关系是否有改变?债权人后续还可通过哪些方式合理合法维权?
“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朝霞作出解读。

“天眼问政”专家团成员、贵州省律师协会民事专业委员会委员、贵州言行律师事务所律师任朝霞。
“一般情况下,经营主体变更本身不改变原债务关系,原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身承担。但具体案件中,也存在多种特殊情况的可能性。”任朝霞以该案为例,若寰宇公司与友盈公司通过企业收购和合并等方式完成超市经营主体变更,如果是吸收合并(即寰宇公司兼并友盈公司,友盈公司进行工商注销),或是新设合并(即寰宇公司与友盈公司共同新设立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债务将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承继。
“如果寰宇公司以收购股权方式实现对友盈公司的控股并以此实际掌握超市的经营权,用已有的库存商品、设备继续经营,并将超市经营主体变更至寰宇公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以收购方式实现对企业控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仍由其自行承担。但因控股企业抽逃资金、逃避债务,致被控股企业无力偿还债务的,被控股企业的债务则由控股企业承担’的规定,若寰宇公司接管超市后,将友盈公司的库存商品、设备等资产直接用于自身经营,而未向友盈公司支付合理对价,且友盈公司因此丧失偿债能力,则可能被认定为‘抽逃资金、逃避债务’,寰宇公司应就友盈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任朝霞说。
“若寰宇公司收购友盈公司全部股权后,友盈公司成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则适用《公司法》关于一人公司的特殊规则。根据《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寰宇公司无法证明二者财产独立,则寰宇公司需对友盈公司的全部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另外,任朝霞进一步举例,如果寰宇公司的行为不是股权收购,而是实质上的资产收购,则参照《企业改制规定》第六条:企业以其部分财产和相应债务与他人组建新公司,对所转移的债务未通知债权人或者虽通知债权人而债权人不予认可的,由原企业承担民事责任。原企业无力偿还债务,债权人就此向新设公司主张债权的,新设公司在所接收的财产范围内与原企业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为企业法人的,在未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下,普通债权按照财产保全和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先后顺序清偿。
“这意味着,债务人的财产分配必须通过法定执行程序进行,而非由债权人自行处置。寰宇公司作为债权人之一,且享有债权也是普通债权的情况下,在未取得生效法律文书、未经法院执行程序、未与其他债权人协商的情况下,自行接管债务人资产的行为,属于‘个别清偿’,在债务人已进入执行程序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背景下,该行为已损害其他债权人公平受偿权,依法应属不当。”任朝霞说。
该案中的债权人后续还可通过哪些方式合理合法维权?
任朝霞建议,该案中的债权人一方面可积极推动执行,申请追加被执行人。
“立即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报告,将‘超市仍在经营、货架货物齐全、小票仍用友盈公司名称’等证据提交执行法院,要求法院立即采取现场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同时,申请法院对友盈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财务账册、库存资产进行全面调查,如超市后续仍正常经营,要求法院查清收款主体并提取营业所得用于归还债务。”
另一方面,可申请参与分配或推动“执转破”
“若执行法院已查控到友盈公司部分财产,但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唐女士可立即向执行法院提交《参与分配申请书》,确保自身债权能在法定程序中获得公平受偿;若友盈公司确属资不抵债,且存在多个债权人,唐女士可向执行法院申请将案件移送破产审查。一旦进入破产程序,所有普通债权将按比例平等受偿。”任朝霞说。
在类似商业关系中,签订协议或合作过程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任朝霞围绕交易前、签约时、履约中、风险发生后等阶段进行多角度解读。
“交易前应进行尽职调查与信用评估,可通过查询对方的工商登记信息等,重点了解公司类型、注册资本及实缴情况、股东信息、经营状态、是否存在行政处罚诉讼案件、是否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还可进行实地考察与核实,走访经营场所,了解经营情况,了解其物业权属及租赁关系,避免因出租方与承租方之间的纠纷(如欠租)导致供货商货款受损。”
其次,签约时可加入“担保”条款。“若对方公司履约及偿债能力有限,可要求对方股东、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等做保证人,或提供资产进行担保。”任朝霞建议,履约中留存证据与动态监控,规范证据管理及保存,定期对账,动态监控对方经营状况,一旦发现异常,立即采取法律措施。
风险发生后,她强调,应及时保全与快速起诉、执行。
“一旦发现对方可能违约或出现经营异常,应立即在起诉时申请财产保全,查封对方银行账户、库存商品、不动产等,争取成为‘首先查封人’,从而在执行中占据优先顺位。若协商无果,应尽快起诉并取得胜诉判决,及早进入执行程序。在有多名债权人的情况下,先取得执行依据的债权人往往在执行分配中更具主动权。”
任朝霞表示,当发现债务人出现经营困难时,多家债权人可联合行动,共同申请财产保全或推动破产程序,避免个别债权人“抢先”处置资产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
贵州日报天眼新闻记者
周旺泽 周睿
编辑 涂涌
二审 刘娟
三审 覃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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