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奔流热点2小时前
投千万保险,说好“随用随取”,取钱却难上加难!法院判了
生活中不少人偏爱“随用随取”、收益可观的理财保险,可销售人员的口头承诺,往往与合同条款大相径庭。近日,北京密云法院审理了一起退保纠纷案引发关注。2024年,北京李先生在一名保险业务员的推荐下,投保了一份号称既能锁定高收益、又能像银行活期一样"随用随取"的理财险。然而签订合同后他却发现,合同暗藏超长锁定期,根本不能随时取回本金。
买保险时明明说好了“随用随取”,怎么就成了一句空话?保险公司算欺诈吗?法院又将如何判决?
投保说好“随用随取”
合同竟一字未提
李先生是一家公司的经营者,希望手中的现金在可以随时支取的前提下,通过理财带来一定的收益。北京一家保险公司的业务员为李先生推荐了一款符合需求的保险产品,不仅可以随时支取,收益还远高于定期存款利率,甚至比长期国债的收益率还高。

2024年6月30日,业务员告知李先生“利率优惠仅剩最后一天”,于是李先生在业务员的催促下,签订了保险合同。首年缴纳保费200万元,五年计划总投入达1000万元。
几个月后,李先生翻开这份厚达40页的保险合同时才发现:保险合同中竟从未提到保险本金可以随时支取。反之,按照合同约定,即使足额缴纳了1000万元的保险金,他也只能从第6年开始,每年领取42.3万元的养老金和分红。
如此算来,在他80岁左右,能领到1000万元,到他105岁合同结束时,累计领取到1800万元。

对此,保险公司回复称,如果李先生想要取回本金,只能按照退保的方式操作,已缴纳的200万元只能拿回112.8万元的保费。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向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合同。
投保意愿与合同内容严重偏离
法院:撤销保险合同
庭审中,李先生表示,被告保险公司的业务员在签订保险合同前多次保证,产品满足短期理财需求,但是实际签署的保险合同并非如此。
而保险公司认为,李先生既然签了字又录了像,证明李先生对自己购买的保险产品已经做了充分了解,理应为自己的民事行为负责。
法院审理认为,签字、视频确认等行为可以认定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投保的确认,但不能必然地得出保险业务员已经向投保人充分介绍了保险合同条款的结论。
在李先生与保险公司业务员的聊天记录中,法庭注意到了这样的细节,李先生提出疑问的关键节点,业务员通过含糊的表述,用“五年缴费期”偷换了了“五年领取期”的概念,促使原告最终签订了保险合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据此,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撤销原告李先生与被告保险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被告保险公司退还原告李先生保费2000010元。
佣金驱动下的营销模式
助长误导欺诈行为
最终,业务员的销售误导被认定为欺诈行为。法学专家分析认为,之所以出现这类现象,深层原因在于行业长期存在的“佣金驱动”下的诚信风险与粗放的营销模式。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李青武介绍,保险代理人的收入主要来自保险产品销售以后获得的佣金,签订的合同数量越多,佣金收入就越高。在这样的利益机制下,往往会让保险代理人隐瞒或夸大险种的真实情况。
专家指出,保险公司应当建立长效的利益约束与追偿机制。同时,行业亟须建立个人信用档案记录,通过“黑名单”制度加强对代理人的实质性约束,防止其在不同公司间“带病执业”。
保单条款内容复杂
投保人要关注3个要点
专家提示,普通消费者在面对动辄数十页、包含大量术语的合同时,要抓住核心要素保护自己的权益。尤其关注3个要点,第一,保费总额和支付方式;第二保障程度,即被保险人能获得什么;第三,哪些情况下,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对于业务员的口头承诺,投保人应要求其在合同文本中指出具体的对应条款。对于自己不理解的条款,可以要求业务员进行书面解释,并留存好相关的沟通记录。如果发生纠纷,可以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来源丨央视新闻微信公众号综合《法治在线》(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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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梁秋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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