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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海南客户端1小时前
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7月17日消息(记者 林文泉)在机械作业、临时劳务合作中,大量交易依赖口头沟通,无书面合同、无对账凭证,一旦双方对费用总额、欠款金额各执一词,极易产生纠纷。近日,乐东法院审理一起挖机劳务费纠纷,原、被告对款项是否结清说法不一,原告因证据不足无法佐证欠款事实,诉讼请求最终被法院驳回。
案情如下:吉某为陈某提供河道清淤、垃圾清运挖机施工服务。双方结算产生分歧,吉某无法提供施工费用凭证。陈某通过微信向其转账11000元,主张款项已全额结清,吉某则称仍有19000余元劳务费未支付。后续吉某多次沟通催款,陈某拒接电话、不回复微信,讨要无果后,吉某诉至乐东法院,请求判令陈某付清剩余劳务欠款。
乐东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关键在于原告能否证明被告尚欠19000余元劳务费的事实。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原告应当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本案中,原告仅提供了微信转账凭证,该凭证只能证明被告曾支付过11000元,无法证明被告尚欠19000余元。原告未能提供任何书面合同、结算单、对账记录或完整的工时记录等有效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法官说法:
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本案是典型的劳务交易举证不能引发的纠纷。民事诉讼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就应当配套提交完整、有效的证据予以佐证。本案中原告主张对方拖欠劳务费19000余元,仅出示对方11000元转账记录,该凭证仅能证实款项支付事实,无法佐证工程总价款、未结清欠款金额。原告未能留存施工合同、工时单据、结算对账凭证等核心材料,缺乏完整证据链支撑自身诉求,依法需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风险。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各类劳务施工、工程作业往来中,要牢固树立证据意识,善用合同、票据、聊天记录等留存交易细节,做到事前留约定、事中留记录、事后留对账,以完整证据链条守护自身财产权益,避免因凭证缺失、举证无门,让自身合法诉求难以获得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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