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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3小时前
近日,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发布行政处罚通知书,中铁四局(广东)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在惠城区小金口街道大树岭南街投资建设经营的水泥制品制造项目,现场主要生产混凝土预制构件,因两项环境违法事实被合计罚款208万元。

该项目总投资额为8000万元人民币,开工建设时间为2023年9月2日,2024年7月1日建成并开始投入生产,相应的污染防治设施也同步建设并投入使用。经查,该项目应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经批准后项目才能开工建设。但中铁四局(广东)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未依法报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项目需配套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未经验收,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使用,属于环境违法行为。
案件线索源自群众投诉。2026年1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车间内、露天堆场和养护水池存放有制作出来的混凝土预制构件,混凝土搅拌站物料堆场堆放有物料,料斗内有砂、石等物料,有生产过的痕迹。后续通过水电单据、出货记录、多轮法人询问笔录及复查影像等完整证据链,证实项目长期生产。今年4月,执法部门下达责令改正文书,要求企业停止违法行为,但时隔四天复查,项目并未停止,正在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中。
执法部门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后,企业提出听证申辩。企业称现场物料为销售货物、不存在实质生产,备案投资额与实际投入不符,且已补办环评批复与排污登记,属于首次违法、无环境污染,应当免予处罚。
经惠州市生态环境局复核,相关申辩均未采纳。企业无法提供有效凭证佐证其主张的投资额,备案文件与环评材料均标注总投资8000万元,依法以此作为处罚计算依据;同时企业收到整改通知后未立即停产,不满足免罚法定条件。
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执法机关作出两项处罚。针对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违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处以172万元罚款;针对环保设施未验收即投产行为,责令改正并处36万元罚款。两项罚款总计208万元。
文书明确,企业需在收到决定书十五日内缴清罚款,逾期将每日加处百分之三罚款,同时要书面上报整改与缴款情况,生态环境部门将持续监督整改落实。企业如对处罚不服,可在六十日内向惠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六个月内向惠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诉讼期间不停止处罚执行,逾期不履行的,部门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采写:南都N视频记者 李晓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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