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羊城派客户端1小时前
亲人离世,本应入土为安
然而父亲出殡当日
长女竟堵门阻拦
要求签下补偿其100万元的协议
这份“承诺”法律是否认可?
近日,昆山市人民法院审结了
这起撤销权纠纷案
基本案情
顾某与妻子孙某育有两个女儿。长女依兰长期离家生活;次女若兰则婚后留在父母身边,平时对父母的日常照料较多。若兰的儿子壮壮成年后,顾某、孙某老两口于2019年将名下房产过户给了壮壮。
对此,依兰心里有了疙瘩。她觉得自己对父母同样尽心付出,房产却给了外甥壮壮,埋怨父母偏心;若兰则认为自己多年来守在父母身边尽孝,且父母并未在经济上亏待姐姐,不存在偏心。这碗水到底端没端平,姐妹俩各有各的说法,但这份积压已久的心结,在老人离世后彻底爆发了。

2025年1月,顾某病逝。出殡当日清晨,依兰把灵堂大门落了锁,又搬来长凳坐着堵住门口,阻止亲友及丧葬工作人员进出。多年积怨涌上心头,依兰情绪激动,高声要求妹妹若兰和外甥壮壮给予自己300万元经济补偿。
按照当地风俗,办丧期间大门必须敞开,出殡须在上午11点半之前完成,最迟不能超过12点。面对众人劝说,依兰始终不为所动,表示财产问题不解决,就别想出殡。
时间一分一秒流逝,亲友们轮番劝解调和,依兰的要求降到100万元,并提出将房子卖掉,用卖房所得款项支付。无奈之下,为了按时出殡,若兰及母亲孙某、儿子壮壮最终在协议上签了字:房子按当年市场价出售,卖房款中的100万元给依兰;依兰放弃父亲遗产,各方从此“两清”。
签字落笔,出殡队伍才终于成行。丧事办完,壮壮将签订协议的其他人,即依兰、若兰、孙某诉至法院,请求撤销协议中关于卖房分款的约定。
法庭上,双方各执一词。壮壮表示,这份协议是在外祖父出殡当日被姨妈依兰堵门胁迫签订的,严重违背真实意愿。依兰则认为,签订协议是为了化解家庭内部长期存在的财产争议,且在“长辈劝解、家人协商”下达成,不存在胁迫行为,100万是她应得的补偿。
判决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为:依兰是否以胁迫手段迫使原告等人签订协议,该协议是否应予撤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胁迫的构成,须具备胁迫故意、胁迫行为、手段或目的的不法性,且受胁迫方因恐惧而作出意思表示,即胁迫与意思表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依兰在父亲出殡当日,利用丧事仪式的紧迫性及公序良俗的特殊情境,以堵门、阻挠出殡要挟,迫使若兰、壮壮及孙某在极短时间内接受其财产分配要求。该行为客观上对若兰等人形成心理强制,使其为避免丧事受阻而违背真实意愿签署协议,符合胁迫的构成要件。
依兰辩称协议系自愿协商达成,但未提供证据证明,其抗辩与堵门阻挠出殡的客观事实相矛盾。案涉房屋已登记于壮壮名下,依兰无权直接处分他人财产,其主张对家庭财产有贡献,但亦未提供有效证据佐证,法院均不予采纳。
综上,案涉协议符合撤销条件。法院最终判决撤销协议中关于“出售房屋,卖房款中的100万元给依兰”的约定。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意思表示真实,是民事法律行为有效的核心要件。认定胁迫,并不要求一定存在“拳打脚踢”式的暴力,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以不法手段对相对人形成心理强制,使其因恐惧而违背本意作出决定。婚丧嫁娶承载着特定的人伦情感与社会风俗,时间紧迫、无可替代,恰恰也是当事人心理防线最脆弱的时刻。利用这种特殊情境,以阻挠仪式相要挟、攫取财产利益,同样构成法律意义上的胁迫。如果受胁迫方认为协议内容损害其权益,可以在法定期限内请求撤销。
家庭成员对父母财产的形成是否确有贡献、遗产应当如何分割,属于可以摆事实、讲证据的法律问题。若认为自身权益受损,可以通过家庭协商、人民调解等方式解决,或者提起继承、分家析产等诉讼主张权利,由司法机关依法评判。把灵堂当“谈判桌”、拿出殡做“筹码”,以阻断丧事的方式施压“维权”,既背离孝亲敬长的家庭伦理和善良风俗,也难以得到法律支持。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编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二条 以给自然人及其近亲属等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或者以给法人、非法人组织的名誉、荣誉、财产权益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其基于恐惧心理作出意思表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百五十条规定的胁迫。
(羊城晚报•羊城派综合自昆山市人民法院、现代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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